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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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条例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条例2011年06月24日17时03分19[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桥梁隧道”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条例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5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条例(2011年2月25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制定2011年5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一

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桥梁隧道的管理,保障长江桥梁隧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桥梁隧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长江桥梁隧道,是指桥梁的主桥、引桥和连接线,隧道的洞身、洞门和连接线。  第四条长江桥梁隧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管养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桥梁隧道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3、会发展规划。长江桥梁隧道的选线、选型和建设应当体现社会、经济、生态、环境与城市空间景观的要求,构建长江两岸一体的城市交通网络。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长江桥梁隧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长江桥梁隧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长江桥梁隧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做好长江桥梁隧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长江桥梁隧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长江桥梁隧道行为的权利。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长江桥梁隧道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长江桥梁隧道建设规划由市交通运输行政

4、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本市长江桥梁隧道划定建筑控制区和安全保护区。  长江桥梁隧道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保障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并公布。  长江桥梁安全保护区为主桥、引桥下的空间及外缘两侧各二百米、连接线两侧边沟(没有边沟的,从坡脚线,下同)外缘或者隔离栅外缘起各一百米范围内;隧道安全保护区为隧道上方垂直区域及外缘两侧各二百米、隧道口外和连接线两侧边沟外缘或者隔离栅外缘起各一百米范围内。  长江桥梁隧道建筑控制区和安全保护区的标桩、界桩,由市交通运输行政

5、管理部门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挪动。  第十条长江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  第十一条长江桥梁隧道建设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向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办理长江桥梁隧道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二条长江桥梁隧道下列设施系统,应当与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概算:  (一)消防、通风排烟、应急救援等安全系统;  (二)运营管理系统;  (三)动态监测系统;  (四)超限运输车辆检测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工程概算的系统。  第十三

6、条长江桥梁隧道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写长江桥梁隧道养护规范,报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长江桥梁隧道建设工程未经交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合格试运营两年后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正式运营。  长江桥梁隧道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长江桥梁隧道养护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承担日常养护工作。  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与养护维修规模、技术等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养护维修队伍,配备专用养护维修车辆和机械设备。  第十六条长江桥梁隧道的养护应当按照规

7、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及合同的约定进行,长江桥梁隧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长江桥梁隧道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编制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定期对长江桥梁隧道进行安全检测评估;  (三)按照养护维修计划安排养护经费;  (四)按照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和养护维修,保持养护范围内交通标志、标线完好、清晰;  (五)建立养护维修、检测评估资料信息系统;  (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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