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育改革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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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教育改革探讨1=1摘要:法律教育改革是我国法学界探讨的一大热点问题。而改革的前提务件必然是先找到我国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能认识其弊端。我国的法律教育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一个积重难返的问题就是法律教育不统一,如法律教育的构成、类型与性质的多样化、法律人才培养的多层次化、法律教育办学机构的多渠道化、法律教育办学形式的多样化。导致法律教育如此混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法律教育的口标不明确、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长期分离、缺乏兴办法律教育机构的基本资质要求以及经济利益的驱动等因素。法律教育的不统一,其弊端是严重的,具有不利于我国法制的统一与尊严、有损我国司法的

2、体面与尊严、影响了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浪费了国家有限的教育资源等危害。关键词:法律教育混杂性成因弊端我国的法律教育肩负着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的神圣使命因而“一国法律教育的得失,有关丁国家法治的前途”。诚然,我国的法律教育对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以及法治社会的实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法律教育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一个积重难返的问题是法律教育的不统一。本文将从多视角分析我国法律教育不统一的现状、成因及其弊端,以期为探讨我国法律教育改革的方向提供可能的背景。一、我国法律教育混杂的现状分析我国法律教育混杂发展的源流分析。我国真正的近代意义上的法律教育始于清末,而从

3、清末以来的我国法律教育是通过不断移植各种外来法律文化的结果,以致丁•我国的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呈现出混合性与多样性的特色。19世纪后半叶,我国最早举办的几所近代大学法律系科,主要是以英美或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律教育为蓝本的。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我国的法学教育主要以学习与模仿口本为主。如1905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到1909年,全国共有法政学堂47所。这样,清末的法律教育就出现了大学堂的政法科与专门的法政学堂同时并举的办学机构。而这种在大学之外广设法政学堂的体制就是模仿日本法律教育体制的产物,法政学堂无论是课程设置

4、、教材还是师资均深受日本的影响,从而使我国的法律教育更具有大陆法系的特色。⑧民国吋期,在北京政府期间,法学一直是最热门的专业。法政学校以突飞猛进的速度继续得以发展;在法政学校之外,综合性大学的法科也是最热门的专业;此外,自1910年清政府垄断法律教育的局而改变之后,民间法政学校和教会大学等私人法律教育机构也得到了迅速的扩展,如191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法政学校。当时具有代表性的私立法学教育机构主要有1911年创立的朝阳大学及1915年创立的东吴大学比较法律学院,且这两所私立大学的教学风格与特点不完全一样,其中东吴大学比较法律学院主要采取的是美国式的法律

5、教育方式,而朝阳大学主要釆取的是欧洲大陆的法律教育方式,注重法典的学习。法政学校之所以发展如此迅速,这与北京政府对法律职业资格的规定有密切关系。据北京政府1915的法律规定,司法官、律师成为了一种需要考试的职业领域,但是,它乂规肚法政学校三年制的毕业牛、法政学校的教师执业三年以上的律师可以免试。这…规定,一方面使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得以结合,这是其进步的一面,但同时它乂使受过法律教育的人享有不经考试而出任候补法官或充当律师的特权这种免试特权就等于使法政学校本身即拥有法律职业资格的许可权。这是当时法政学校得以快速发展的直接原因。除此之外,法政学校得以泛滥还有另外一

6、个很重要的因素,即当时兴办法政学校的规足仅有课程设置的要求,而没有对师资、图书及校舍等作出最低标准的要求。这就为少数借兴办法律教育之名以谋取利益之实之人提供了商机。另外,当时的办学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的特色,由过去的公立法学教育机构转变为公立与私立的法学教育机构相并存的格局。蔡元培先生曾经对这种专门学校与综合大学并立兴办法学教育的体制表示过异议,认为“两科毕业之学生服务于社会,恒有互相齟齬之点”,并提出设立单科法律大学的改革建议。介于法律教育的泛滥,国民政府于1929年颁布了《大学组织法》与《专科学校组织法》,规建法律教育机构限于大学法学系和独立学院两种,不得设立

7、法律专门学校或法政大学已经设立的,限期停办。因而自清末形成的大学法学院,司法官的考试成为一项固定的、全国性的制度,从而使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得以结合起来,法律教育机构与法律教育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然而,由于当时对法律教育的宗旨及法律人才的培养标准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位,以致所培养的法律人才参差不齐,且“官场之贪污,政治之勾结,许多造乱之源,常归咎于'文法”'④,因而后来出现了对法律教育进行了长达十多年的人为过火限制的不合理现象。总之,自清末至新中国成立,我国法律教育从办学层次、具体的办学形式到培养模式,均呈现出多元化的特色。新中国成立以后,受左倾思想的影响,我国

8、对旧的法学教育体制不分好坏一律加以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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