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交易相关合同条款设计中的法律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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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租赁交易相关合同条款设计中的法律问题(一)注意购买合同与租赁合同结合1.购买合同应有承租人的附签(或以其他方式确认购买合同主要内容,如在设备清单上签章),承租人对购买合同的确认。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选定租赁物件后,一般由出租人与供货商订立购货合同购买租赁物件以租给承租人,而此购买合同须经承租人确认方可有效,而且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变更。应明确的内容:(1)承租人是依靠自己的技能和判断选定租赁物件和供货商,而不是依赖出租人的说明作出选择。(2)承租人知道并承认出租人与供货商之间不存在互为代理关系。(3)承租人承认购货合同是出租人要据自己的要求订立的,并且将承租购货合同中规定的租赁物件。(

2、4)承人购货合同的标的即是自己选定的租赁物件。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与防止承租人中途毁约,使出租人蒙受损失,从而排除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担保责任。而上述第(2)项内容可防止承租人认为出租人应对供货商行为负责,或者供货商应对出租人行为负责。此条款是租赁合同与购货合同的关联条款,应当详细规定,以防遗漏。2.购买合同应写明所涉标的为融资租赁标的,最终用户为承租人。3.购买合同与租赁合同应就索赔权的行使作出一致性的规定。4.索赔权行使原则。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供货人的索赔权利应按以下原则行使:(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由索赔权转让约定的,由出租人享有索赔权,承租人可直接向出卖人索赔。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

3、租人应当协助。(2)出租人未转让索赔权的,还权利应由出租人行使,出租人不得因为自己未遭受实际损害而怠于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出租人怠于行使索赔权,因而造成索赔权逾期或者索赔不成给承租人带来算是的,出租人应当赔偿,承租人有义务向出租人提供必要的索赔证据材料,协助出租人进行索赔。(3)因租赁物瑕疵等问题向供货人索赔的,如果出租人无过错,不影响出租人向承租人行使收取租金的权利;承租人不能以此为由拒付租金,仍应按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4)无论由谁索赔,索赔的费用与索赔结果一般都由承租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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