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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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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范围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从事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安装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2术语和定义2.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2.2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包括:炸药库及距该炸药库5米内的场所、加油站内及距加油站5米内的场所
2、、液化气站、氧气站、氧气和乙炔库等。3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3.1特殊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3.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3.3二级动火作业:3.3.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3.3.2凡停车检修,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处负责人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3.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4动火作业
3、安全防火要求4.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4.1.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证》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4.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4.1.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
4、确需动火作业时按4.2规定执行。4.1.4凡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4.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4.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15%。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4.1.8凡在有可燃物构件
5、的凉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4.1.9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4.1.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4.1.11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4.1.12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
6、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4.1.13在易燃易爆管道和容器上动火,必须根据物体和气体各自的性质,先置换、清扫,达不到燃烧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动火作业。4.1.14在有毒物品、气体容器和设备上检修作业时,必须穿戴专用劳保护品,在本单位有关职能人员的监护下进行。4.1.15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压力容器和设备上,安装检修完毕后,立即根据各自的性质,进行通煤气、蒸汽、水、压缩气和涂抹肥皂水等方式,进行耐压和防漏检验。如遇不合格处,应重新检修,直至合格为止。4.1.16在安装检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发生,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排除不安全因素
7、后,再进行工作。4.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4.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4.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4.2.2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保卫处兼职消防队员到现场监护。4.2.3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应通知生技处/分公司生产科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4.2.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4.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5.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
8、代表性。5.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5.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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