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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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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产业应收账款的清收工作,保证及时回收资金,加速企业资金的良性循环,提高资金周转率,防止坏账的发生,减少收账费用及财务损失,降低应收账款的管理成本,提高企业利润,明确应收账款的管理责任,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应收账款是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形成的债权,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客户收取的款项(含合同签订后未到期、到期、逾期的款项)。第三条应收账款的预防控制应按照《公司合同基本操作规范》(以下简称《合同基本操作规范》)中关于签订合同过程中注意的事项进行操作,减少应收账款的产生。第二章应收账款
2、的清收管理第四条各公司的财务部、销售部、风险防控部门、清欠部门、法制办等负责应收账款的清收管理。各公司应建立销售合同应收款台账,业务经办人应建立业务范围内的应收款台账。应收款台账具体内容包括:台帐的建立日期、合同履行期间、合同类别、合同编号、客户名称及联系方式、产品明细、货款明细(含预收和应收)、货物签收情况、发票开具情况、发票编号、货款回笼情况、未按期回款的原因、推迟后付款的期限、合同内容变更情况以及相关情形发生日期等。台账内容若有变更应及时更新。业务经办人应当每季度将应收账款余额与财务部核对并签字确认,确保当期的应收账款准确无误。5第五条业务经办人负
3、责对外应收账款的清收工作,为方便开展业务,业务经办人对外清收账款时应持有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具体要求按《合同基本操作规范》第六条规定执行。第六条业务经办人在客户付款后,出具收款收据,应当在内容摘要处注明“该款以票据、电汇等形式支付,款到公司账户后该收据生效”字样。第七条在清收过程中,债务人应当以票据、电汇等方式进行支付,禁止业务经办人擅自收取现金;收取现金时应当向公司领导汇报。收取现金后应当2个工作日内汇入公司指定账户。第八条在清收过程中,业务经办人不得向债务人拆借差旅费来充抵欠款。业务经办人应将债务人签收发票的依据、欠款证明、还款承诺书等书面
4、资料应及时上交财务部门,自己留复印件备用。第九条业务经办人对其经办的应收账款全程负责,并对客户的经营情况、支付能力进行核实。如发现客户存有公司合并、分立、经营严重亏损、抽逃资金影响付款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业务部门领导应及时对业务经办人的汇报情况书面上报总经理,并由总经理做出决定。第十条财务收据不慎遗失的,业务经办人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及领取部门汇报,并在遗失地的省级新闻媒体刊登作废声明,产生的费用及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业务经办人自行承担。第十一条合同约定未到期的款项于期限届满前7个工作日由业务经办人以信函通知、电话传真等方式催告。第十二条合
5、同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由业务经办人负责催收。催收的形式可以信函通知、电话传真等方式,保留催收证据。第十三条逾期付款的处理。5已形成的应收账款应建立监控预警体系。逾期付款6个月内未支付,由合同经办人清收并核实原因,提出解决方案,书面报部门领导审批并清收;逾期付款满6个月至18个月未支付,由清欠小组或经办人、部门领导及部门分管领导负责清收管理;逾期付款满18个月提供有效担保的,应签订还款协议;逾期付款满18个月未能提供有效担保的,由公司自行诉讼处理;债务人出现歇业、清算、经营恶化、被政府部门撤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等严重影响支付能力
6、的情形,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应直接诉讼。第十四条在清欠过程中,如不通过诉讼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的应注意以下内容:1.付款方式不能附条件、付款期限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如约定分期付款的,应约定未按期限支付其中任一笔欠款,则视为全部到期,对方应一次性支付。同时公司放弃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及赔偿金仍由对方全额承担;2.应约定如对方不能按期还款,每逾期一日对方向公司承担逾期部分5‰的违约责任;3.协议中不应体现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逾期交货、售后服务等其他事项;4.因本还款协议引发的纠纷,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5.可将还款协议办理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第十
7、五条债务人依法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破产裁定书及人民法院确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裁定书;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通过诉讼执行后,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该取得相应的法律文书。业务经办人取得上述材料交主管领导审核后报财务部门按财务制度处理。5第十六条业务经办人工作岗位调换或离职的,必须对经办的应收账款进行交接。交接内容应当包括未使用完毕的财务收据及授权委托书等与应收账款相关的资料。公司应及时书面通知原经办人所在区域的客户。第十七条业务经办人离职的,应在30天前向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擅自离职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承担相应责任。第三
8、章对账管理第十八条应收账款应每年与债务人核对一次账目,每次对账间隔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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