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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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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10版-1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第一章设计总则3.1.1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住宅建筑规范)3.1.2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住宅建筑规范)3.1.3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住宅建筑规范)6.1.4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省住宅设计标准)3.1.5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住宅建筑规范)3.1.6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
2、性能。(住宅建筑规范)3.1.7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住宅建筑规范)3.1.8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住宅建筑规范)3.1.9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住宅建筑规范)5.2.6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住宅建筑规范)3.1.4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住宅建筑规范)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5.1.1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
3、等基本空间。(住宅建筑规范)5.4.5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4.3.1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4.3.2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4.4.2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4.4.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并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省住宅
4、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住宅设计规范)4.14.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4.14.4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4.4.1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住宅设计规范)5.4.1住宅的卧
5、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住宅建筑规范)(省住宅设计标准)5.4.2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建筑规范)1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2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3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OOm。4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5.4.3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OOm。(住宅建筑规范)4.14.6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省住宅设计标准)5
6、.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省住宅设计标准)5.1.2获得冬季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1.2的规定。(省住宅设计标准)表5.1.2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划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江苏省划为Ⅱ、Ⅲ气候区大城市小城市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日照时数(h)≥2≥3有效日照时间带(h)8~16日照时间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指室内地面0.90m高的外墙位置)注:1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详见该规范附录A节第A.0.1条的规定;2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照1小时的标准。“旧区”的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5.2.2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2.2
7、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省住宅设计标准)表5.2.2住宅室内采光标准房间名称侧面采光采光系数最低值(%)窗地面积比值(Ac/Ad)光气候Ⅲ区光气候Ⅳ区光气候Ⅲ区光气候Ⅳ区卧室、起居室(厅)、厨房11.11/71.1/7楼梯间、卫生间、走道0.50.551/121.1/125.4.2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分户墙和楼板不应小于40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不应小于55dB),外窗不应小于30dB,户门不应小于25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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