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宗无正本提单放货案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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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一宗无正本提单放货案思考案情简介2001年12月6日,原告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被告某公司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正本提单放货为由诉至天津海事法院。原告称,2000年1月至2001年5月间,原告与韩国某公司签订服装贸易系列合同,由原告分期分批向韩国公司出口。合同签订后,原告分期分批委托被告承运出口服装,被告向原告签发了相应正本提单24份,而韩国公司并未付款赎单。2001年11月140,原告持24份正本提单到釜山港保稅仓库处理该批货物时,得知价值576728.06美元的货物已被他人提走。而被告则认为,其从未办理过放货手续,没有过失,不应承担责任。且根据海

2、商法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那么,价值50余万美元,近7000箱货物在未见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被提走,究竟是谁之过错?天津海事法院经过审查,最终判定被告承担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违约责任。案情分析分析上述案例,我们可得出以下启示:争取适用中国法律根据提单抬头的分类,可以将提单分为三种:指示提单、空白提单、记名提单。从各国立法规定和实务操作来看,将指示提单和空白提单下承运人应凭单放货这一规则作为一项国际航运惯例,应该是可以成立的。该项规则具有国际航运惯例的内在规定性,是在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的商人们与他们的相对人之间长期反复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内容确定且为特定行业

3、的当事人所普遍接受或承认的习惯做法。然而,记名提单则有所不同。无论是记名提单下承运人应凭单放货还是无需凭单放货,在目前的国际航运实践中,均有一些国家采用,人们对此问题的观点和认识很不一致,各国做法差异很大。为了达成国际货物交易而不得不使用记名提单时,在使用外国运输机构时,中国出口商应主动要求“提单所包含或证明的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在中国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相关争议”。如果进口商和国外承运人接受这一要求,一旦发生承运人无单放货造成出口商利益损失,则必须在中国法院或仲裁机构按中国《海商法》或《合同法》审理,这将会更有利地维护出口商的权益。在本案例中,如果使用的不是中国

4、的法律,结果可能完全不一样。根据我国法律无正本提单不能放货在我国,对于指示提单、空白提单情形下,承运人应凭单放货观点基本一致,对于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是否仍应凭单放货,则存在争论。但是根据中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根据上述规定,记名提单也需要凭单放货。所以,在本案例中不管承运人签发的是哪种提单,根据我国的《海商法》,承运人都应该凭正本提单

5、放货。认清承运人责任期间依照我国《海商法》,被告作为承运人,其风险责任自接收货物签发正本提单始至交付货物收回正本提单止。在承运人接收货物、收回正本提单前,本案提单项下货物属于被告的掌管期间,被告对货物负有谨慎保管、正确交付货物之合同义务。在被告掌管期间货物如何交付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如不能举证证明其已正确发行货物交付义务,则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货物运抵目的港,储存于当地保税仓库,只是运输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在未收回正本提单前,被告的合同义务并未完成。被告所举韩国的有关规定,不能成为免除承运人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了解卸货港的习惯

6、做法有些国家或地区(如苏丹、俄罗斯等)卸货港的习惯做法是,当载货船舶到达卸货港后,港务当局要求将货物卸至当地政府管理的仓库,由政府部门向收货人放货。在此情况下,进口商往往在未付款时即可提货,导致出口商利益受损。为此,中国货主应对卸货港的习惯做法有所了解,并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在本案中,被告提供了韩国关税法、关税厅告示,其规定韩国进口的货物应储存在保税库,进口货物通关不需要提单正本及承运人的放货指示,还提供了保税运输申报书,证明其已将货物交给保税库,义务已经完成,放货是韩国主管部门的行为,被告无过错。但是,我国法院还是以储存于当地保税仓库,只是运输过程中的一个环节,

7、在未收回正本提单前,被告的合同义务并未完成,被告所举韩国的那些规定,不能成为免除承运人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为由驳回。因此,在对外贸易的过程中要事先了解卸货港的习惯做法,防患于未然。重新认识诉讼时效时效是一个实体法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诉讼结果。因此,时效的正确适用对于案件的处理、当事人权益的保护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因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8、在一般的情况下,我们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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