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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2009-02-1720:21案情:2004年8月,某公司驾驶员王某下班后与几个朋友一起饮酒,酒后私自驾驶该公司借用李某的吉普车送朋友回家,途中违章驶入逆行道,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迎面相撞,致张某重伤,公安机关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因交通肇事罪被人民法院判刑。事后,受害人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的工作单位及车主李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各种费用共计27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1、车主李某将车借给某公司,已经丧失对该车辆运行的支配,原告张某也未举证证明车主李某出借车辆过程中存在过失,因此
2、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2、肇事司机王某作为某公司的职工驾驶该公司借用的车辆,无论王某是为工作驾驶还是擅自私用,该公司作为雇主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各种费用约27万元。评析:本案涉及到车辆的所有人与实际支配人不一致时,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当以车辆的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的归属作为认定赔偿责任主体的基准。所谓运行支配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理机动车的运行;所谓运行利益,一般仅限于机动车运行本身而产生的利益。结合现实中的不同情况,作以下探讨:一、借用关系中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1、出借人在出借时存在过错,如明知借用人没
3、有驾驶执照,酒后驾驶而将车出借的,根据侵权理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出借人在出借车辆时没有过错,只是基于一种信任关系好心出借,根据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归属这两个标准,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在附带驾驶员出借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因在此情况下,驾驶员是车辆所有人指派出来的,车主完全可以通过驾驶员来执行车辆的支配、管理的收益,这种情况出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法人或其它组织的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1、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并致人损害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承
4、担赔偿责任。2、驾驶员在非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并致人损害的,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三、关于雇佣关系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1、雇员驾驶车辆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雇员驾驶车辆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其赔偿主体为雇主或者为雇主与雇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5、。其理论依据在于,雇主作为车辆运行支配和利益归属者,符合谁支配、谁受益、谁负责的标准,因此雇主应对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责任。2、雇员非因实號职务行为驾驶雇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在此仅指雇员未经雇主许可而驾驶雇主车辆的情形。如果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第二款“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的规定,原则上仍然由雇主作为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如果行为的表现形式不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
6、行职务没有内在联系,那么根据运行支配权的标准,不应将雇主列为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四、关于挂靠单位的机动车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1、若被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得到了经济利益,被挂靠单位可以被认为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应对挂靠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若被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其它经济利益,仅仅是地方政府基于管理的需要要求挂靠,被挂靠单位既不是运行支配者,也不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被挂靠单位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五、出租车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1、客运出租车公司所有的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出租车公司根据事故责
7、任承担赔偿责任。2、出租车系个人购买,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沢《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出租车公司名下,该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司机根据事故责任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当其财产不足清偿时,不足部分由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3、出租车由司机个人所有,司机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沢《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司机个人名下,该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司机个人根据事故责任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对该出租车进行集中管理和服务的机构不承担责任。六、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车辆买卖未过
8、户违反的是行政管理法规,与驾车致人损害没有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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