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1079323
大小:57.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7-09
《浅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主体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浅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主体论文..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我国的机动车辆的保有量也极迅提高。特别是公民个人对机动车的拥有量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相比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与此同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因此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呈逐年增长势头。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由于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事故处理办法)在规定赔偿责任主体上存在局限性、滞后性,没有考虑驾驶员与车主之间各种复杂关系,且在归责原则、承担责任的主体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规定有
2、相悖之处..,加之对《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理解问题,导致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的裁判结果也迥然不同。笔者就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相关问题提出以下浅见:一、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责任主体的法理依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根据我国侵权法,对侵权责任采取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及公平原则。而侵权责任又可分为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因自己的过错而实施的行为负责,而不是指责任主体对他人实施的行为负责,也不是指对自己所有、占有、管理的物致人损害的后果负责。故一般侵权
3、责任中,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是同一的,具体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肇事车驾驶员与车主是同一的情况,只有在个体运输业及私家用车的情况下可能出现。既是如此,将交通肇事损害赔偿归结为一般侵权责任,显然于法理不通。特殊侵权责任是应为由其负责的他人行为或在其管理下的物所造成的损害负责。在特殊侵权责任中,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可能同一,也可能分离。在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责任中,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在大部分情况下符合分离的特征,在个体运输与私家用车的情况下,则符合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同一的特征。特殊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转承责任,而转承责任的理论
4、基础是危险控制理论和报偿理论。1、危险控制理论,即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机动车辆一旦运行就存在危险,一方面,它对社会有着重要的有益性而被获得认可,另一方面,它又不可避免地致害于社会。对于这些危险物的支配者和危险活动的经营者可以预防和减少危险的发生。因而,对于这些危险物或危险活动所生的侵害当然就应当由危险物的支配者或危险活动的经营者负其责任,此所谓危险责任。2、报偿理论,即谁享有利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每个人都可依自己的意志追求自身的利益,但如果因此害及他人利益时,则作为利益的追求者应负担其损失。让追
5、求自身利益的人同时负担其损失,这本身也符合经济理性原理。二、责任主体所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及责任形式《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及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通说认为,本条规定是我国民法确立高度危险作业致损的无过错责任,并认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亦属无过错责任。但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的复杂性,该条显然不能够解决。在《民法通则》实施四年多后的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七
6、日,国务院颁布了《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事故处理办法》在归责原则上采取的是过错原则,等于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分离出来了。该办法与《民法通则》相比,是新法,更是特别法。根据法律适用原则,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适
7、用《事故处理办法》成了不争的事实。《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
8、……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驾驶员的行为可分为执行职务的行为和非执行职务的行为。在非执行职务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事故时,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驾驶员。在执行职务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机动车辆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1、机动车驾驶员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所承担的过错责任。在肇事车驾驶员与车主同一的情况下,交通肇事属一般侵权;在肇事车驾驶员与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