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抵质押品管理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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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贷款抵质押管理浅析—、什么是抵质押?抵质押即抵押人以其财产为设定抵押担保或出质人以其财产设定质押担保的统称。如果债务人履约偿还债务,则抵押人“赎回”抵质押财产权利,否则,抵押权人(债权人)可以行使抵质押权,以物抵债或以出售抵押质押物所得受偿。可见,抵质押是一种具有期权交易和回购交易性质的商品买卖行为。二、抵质押物应具备的要件特征从抵质押作为一种特殊交易的本质来讲,抵质押物应当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特征:1•可售性。抵质押物必须是商品,即具有可售性、可交易性。这是其的本质属性,其他属性都由这一属性衍生。商品交易的难易(可售性程度)决定了其作为抵质押物的可接受程

2、度,又取决于其交易活跃程度、市场的容量和范围等;不能交易的物品,不能设定抵质押担保。2•特定性。押品的特定性,也称可识别性、可区分性。这是保障交易安全、有效的物理属性。设定担保的物,只有能够以某种或几种方式与其他同类商品相区分,才可以有效公示物权,规避重复交易、以次充好等风险,保障交易安全。3.稳定性。在设定担保期间内,押品的价值和形态应当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其中,保持形态的稳定性是“特定性”的表现和要求,形态不稳定的物很难“特定化”和有效识别;而保持价值稳定是由抵质押的期权交易、回购交易的性质所决定的,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权利人的权益。4•可公示。这是设定担保物权、

3、保障交易安全的法律要件。一般来说,以物设定担保的方式与物的交易完成的确认方式相同,女口,不动产交易完成以“产权过户登记”为标志,因此,抵押权也必须以依法登记的方式公示,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而动产交易完成以“物的交付”为标志,因此,质权自质物交付时取得。本人认为,除法律规定权属登记的动产除外(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交易中存在的“物占有与所有分离的状态”,实际是一种交易未完成、物权待定状态,权利人在登记机构登记公示权利状况,仍然无法杜绝权利冲突。不同时具备以上四个特征的物不是合格的押品,不宜单独设定抵质押担保,应作为追加押品纳入组合担保方式。三

4、、关于抵质押担保的法律规定《物权法沢《担保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从抵质押人主体资格和抵质押物两个角度进行了规范。(一)抵质押人主体资格1•抵质押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提供的担保,要谨慎接受,更要充分考虑从“为了其利益”的角度出发。女口,《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2•抵质押人依法取得担保物的财产权并确权。一是取得方式必须合法。一般来说,抵质押人取得物权的法律行为主要有:自制或建造、交易和获赠三

5、种方式。二是必须依法确权。权属登记和交付占有是物权确权的两种法律行为。一般来说,不动产以权属登记方式确权;法律或规章规定必须进行权属登记的动产以登记方式确权,未规定的,以交付占有方式确权;权利凭证以交付方式确权(如票据),而未有凭证的权利以登记方式确权(如应收账款)。未经依法确权的财产,进一步出售或抵押等,不利于交易安全,存在明显的法律瑕疵。《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一条规定,以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或受遗赠、合法建造等方式取得物权的,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二)抵质押物类型《物权法》先把抵质

6、押物和担保物权分为抵押物(抵押权)、质押物(质权),分别在第十六章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表述,又将质权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分两节表述。下面从抵押物、质押动产、质押权利三类抵押分别表述。1•抵押物。《民法通则》第80条和81条、《物权法》第184条、《担保法》第37条明确了禁止抵押的财产,主要包括:(1)土地所有权;(2)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3)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

7、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5)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6)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总之,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设定抵押。抵押物范围很广泛,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等各种类型的财产。2•质押动产。《物权法》第20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换而言之,未禁止转让的动产均可出质。但对于哪些动产是禁止转让的,《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均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一般来说,禁止抵押或非法交易的动产,不得转让。如,《物权法》第184条4-6款规定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动产

8、等;《刑法》禁止交易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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