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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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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修订报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对拟从事或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进行医学检查、监测的预防医学行为,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相关资料。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
2、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设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保证每个县(区)至少有1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分为接触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放射线或放射性物质及特殊作业人员等类别。每类职业健康检查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设立若干项目。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职
3、责是:(一)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二)履行疑似职业病的告知及报告义务;(三)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或用人单位委托,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应急健康检查;(四)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五)根据用人单位的委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评价;(六)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七)承担《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职责及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向省级2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4、申请,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法人授权资格;(二)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三)具有相对独立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四)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并至少具有1名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五)具有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申请
5、职业健康检查资质,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申请表;(二)法人资格或者法人授权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含副本)复印件,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含副本)复印件;(四)申请从事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关资料;3(五)与申请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资料;(六)与申请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及工作场所资料;(七)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条省级卫
6、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决定受理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专家组应当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和提交技术评审报告,并对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负责。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申请单位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有
7、效期限为五年。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4第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续。经原批准机关审核合格的,延续批准证书。第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需要变更职业健康检查类别或项目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原批准机关应当对增加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或项目重新进行资质审定。变更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称、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地址名称的,应当及时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变更。第十四条职
8、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批准机关依法注销其资质:(一)医疗卫生机构申请注销的;(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三)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师应当具备医师执业证书并注册,定期参加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二)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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