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 籍 调 查 指 界 须 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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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籍调查指界须知凡没有规范数字化宗地图的用地者办理土地登记发证业务时,按规定须进行地籍调查,由用地者(邻宗地用地者)、村(居)委会国土员、国土分局测绘队员出席用地现场指界,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1、凡用地界线明确,与邻宗地界线距离大于0.5米的,由用地者在国土分局办文窗口领取《地籍调查指查界通知书》指前通知村(居)委会国土员依时出席指界。2、凡与邻宗地界线距离少于0.5米的,由用地者在国土分局办文窗口领取《地籍调查指界通知书》和《地籍调查出席指界通知书》交村(居)委会国土员提前通知领宗地用地者村依时出席指界。3

2、、用地者或邻宗地用地者因故不能依时出席指界而需委托代理人的,可先到国土分局办文窗口领取《地籍调查土地(变更)登记委托书》(一式两份),由委托人与被委托人持身份证正本及身份复印二份到所属单位(一般为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在负责人的见证下签订,签订后将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地籍调查土地(变更)登记委托书》背面,在出席指界时交国土分局测绘执行。4、属土地使用机变更登记的,变更前及变更后用地者须一同出席指界(属继承的除外),其他事项按上述要求执行。5、出席指界用地者都须在村(居)委会国土员见证下在(调查表上签名(

3、盖章、指模、签署日期)认可。实行谁指界、谁负责、谁负责、谁签字的原则。6、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由国土分局测绘队员和村(居)委会国土员记录争议情况,待处理后方能办理争议的土地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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