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期末考试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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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一、债的概述债的概念: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就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就是债权人。这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债的关系。在我国现行法中,债的概念不仅指债务,而且包括债权,表示的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1、债的性质1)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3)是有存续期间的民事法律关系;4)是特定当事人兼得请求会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5)是按合同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关系;2、债的要素1)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2)债的内容——(1)债权:为请求

2、权,为相对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具有领受性。(2)债务(束)——是指债务人以约定或者法定应为给付的义务。一)债务的特点:具有特定性,债务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法律规定。二)债务的分类——完全债务和不完全债务之分——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违反它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后合同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应负

3、有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3)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物。债权债务指向的是给付。2、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基于合同产生的债的关系是合同债。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常见,最重要的原因。(2)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等,是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于此场合,具有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受有的损失,由此产生缔约上的过失责任。(3)单独行为(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

4、向相对人做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4)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5)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6)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只是他人受有损失而取得的利益。(7)其他(如拾得遗失物的保管和交还,遗嘱执行人与受亏馈赠之间的保管和交付遗产等)3、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使用价值静态财产—物权—所有权价值财产关系(风险承担)动态财产—债二、债的类型1、种类之债2、货币之债3、利息之债4、选择之债5、连带之债三、债的履行1、债的履行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5、。其中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比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有的是专属于债的履行的原则,例如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事变更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者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债务的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当事人不仅应但适当履行对自己的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必要的限度内,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履行债务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利益。情事变更原则:是合同依

6、法成立后,因不可归罪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只是合同的基础(客观基础,非不可抗力)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而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适用条件:(1)需有情事变更的事实;(2)情事变更需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4)须情事变更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2、适当履行原则要求:履行主体适当,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期限适当,履行方式适当,代物清偿四、债的保全1、债的保全的概念:是指法律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务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

7、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叫做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制度,称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2、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法上的权利。(1)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8、;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2)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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