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条件下犯罪中止认定的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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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杂条件下犯罪中止是否成立的解决办法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从刑法对犯罪中止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犯罪中止是一种行为,而不是一种状态,要求行为人必须做些什么,无论是消极的还是积极的,必须要有行为的要素。在刑法第24条的规定中将犯罪中止的情况分成了两种,即放弃犯罪的情况和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况。放弃犯罪的情况要求行为人的中止行为必须是彻底的行为。是否彻底是该种情况下,中止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的关键。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况要求行为人的中止行为对于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必须是有效地行为。根据犯罪中止的概念,理论上通常将犯罪

2、中止分为两类,一是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二是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前者是指行为人只需要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便可成立的犯罪中止。理论上也可称为消极中止,意即不要求行为人消极停止之外的任何所为。在此类中止犯的成立时间范围来看,在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出现的中止犯通常属于消极中止犯。后者是指行为人不但需要自动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而且还必须以积极的作为行为去事实上阻止了犯罪向既遂状态的实现。理论上也称为积极中止,意思是要求行为人必须以积极的作为方式才可能构成的犯罪中止。从时间范围上看,通常存在于犯罪行为实行后,达到既遂状态之前的犯罪阶段。不同类别的犯罪中止成立的条件也不完

3、相同。理论上的通说认为,消极中止的条件是时空性、自动性和彻底性,积极中止的成立条件是多一点有效性。值得注意和思考的问题是积极中止中的有效性,其本意是行为人通过自己的积极努力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的既遂。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确实实现了对既遂结果的排除,无疑成立犯罪中止。那么,如果即使行为人做出了努力,仍然未能阻止结果的发生,即没有达成有效性,基本无争议地认定为犯罪既遂,否定中止的成立。但问题是,如果情况再复杂一些,在行为人作出应有的努力后,由于其他因素的介入,导致了努力结果的无效性,该如何认定行为人的犯罪形态。例如行为人出于杀人的故意对被害人砍了数刀以后,在被害人死亡之前又主动将其送往医院试图抢救

4、,如果一切正常进行被害人是可以被救活的,但如果恰逢值班医生对该被害人有加害故意而有意致其死亡的,能否阻却行为人犯罪中止的成立。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医生加害因素的介入,在根本上使行为人先前的积极努力归于无效,在此,如果完全僵硬地按照积极中止的四个条件来判断,而否认行为人的积极努力否认中止成立的话,很显然对行为人是不公正的,是违背立法者鼓励中止的立法初衷的。对此,我认为应该成立犯罪中止。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由医生去承担责任。依照这个思路,如果其余条件不变,只是由于被害人送往医院后值班医生的过失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程度是可以通过现在的医疗水平救活的,并且行为人

5、不失时机地进行了积极送往医院的行为,和前面的情形一样的道理,也应认定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但是应按照造成结果的情节量刑。因为该结果的发生不能说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没有关系,只是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不再是直接主要的原因。还有的问题就是,除了这两种明显人为的意外因素造成抢救未果的情形之外,还会有其他一些特殊因素。如前往医院途中遭遇意外塞车、意外交通事故等因素殆误了抢救时机的,或者正常程度的塞车、被害人的特殊体质等原因造成的抢救不成功。在各种可能性因素中如何实现对行为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的客观公正认定,一定要在理论上摸索出一个可以起到指导作用的通常标准,否则就没法解决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对

6、此,可以把握这样一个总原则,如果致成因素属于第三人直接对被害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的,则不影响行为人犯罪中止的成立。如果致成因素属于其他类间接性质的,则对这些因素进行概然性分析:如果该影响因素出现的概率较高,比如一贯性塞车、救助医院实际的医疗条件和设备等因素造成的抢救未成功则认定为行为人积极努力结果的无效性,构成既遂形态,不成立犯罪中止;如果该影响因素出现的概率较低,如意外事故导致的异常塞车、行为人特异体质等等一般看来几率极低的因素造成的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考虑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这是与刑法规定犯罪中止的立法精神相契合的,也是尊重了行为人主观恶性有所减少这个客观事实,是有利于实现刑法公正的一种认

7、定方法。从上述的例子中总结,以犯罪客观要件中的因果关系为基础,抽象的分析在行为人为防止达到犯罪既遂状态做出努力后,仍然达到犯罪既遂的状态时,该如何处理行为人的问题,可以把行为人在犯罪既遂状态达到前的行为分成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行为人产生犯意并做出了相应的危害行为,但还不致造成危害结果。第二个阶段是行为人基于某种原因改变意愿,自动做出了一定的行为防止出现犯罪既遂状态。最后犯罪既遂状态出现的这一结果必然是前两个阶段中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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