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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8-29
《沧州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沧州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教育法》第七十五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十一条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责令停止办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没收违法所得未造成损害后果,所办学校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的给予警告,责成举办者提出办学许可申请,可以补办审批手续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经整改逾期达到办学条件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的限期整改,责成举办者
2、提出办学许可申请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经整改逾期达不到办学条件;或拒不改正的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情节轻微;或主动中止作弊行为的宣布考试
3、成绩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参加自学考试的,取消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并给予停考一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年的处理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参加自学考试的,取消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并给予停考二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二年的处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参加自学考试的,取消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并给予停考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三年的处理3学校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教育法
4、》第八十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违法颁发证书数量不超过3本,未造成严重后果,没有违法所得且主动改正的宣布证书无效,并责令收回者予以没收违法颁发证书数量较大,造成不良影响,有违法所得的宣布证书无效并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多次违法颁发证书且数量较大的宣布证书无效并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4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学生伤害事故
5、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三十三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第六十二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由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其限期整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顿效果不明显的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改正或者有规定情形之一的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5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幼儿园管理条例
6、》第二十七条(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7号)第十条第一款(二)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积极整改并达到规定标准的限期整顿经整改逾期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停止招生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办园6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实心健康的(本资料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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