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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拿大枫叶卡制度作者:Admin 时间:2008/1/2413:05:12加拿大永久居民居住要求和枫叶卡制度的规定 2002年6月28日,加拿大开始正式实施新的移民法—移民和难民保护法。该法律的出台和实施在许多方面对原来的移民法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和变更。这些修改和变更的意义深远,对于计划移民者,正在申请移民者,刚刚落地的新移民,甚至许多老移民的生活、工作、居住和其它活动都具有很大的影响。 其中的一项重大变化就是永久居民居住义务和永久居民卡制度的实施。永久居民卡俗称枫叶卡。该项制度是旨在对移民身份和移民出入境的问题加强管理。永久居民居住义务和
2、枫叶卡制度的规定内容可简单概括如下(本文仅提供参考,凡需要解决实际问题者,应当尽快与我们联系进行法律咨询或查阅法律条文):1.每一个永久居民都必须满足每五年段的居住要求。以下的情况均视为满足了这些居住要求﹕ (1)在每个五年段中有总数为730天的时间实际居住在加拿大; (2)在境外陪伴有加拿大公民身份的配偶、或孩子陪伴有加拿大公民身份的父母; (3)在境外全职受雇于加拿大企业或执行加拿大或某省的公务; (4)在境外陪伴具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的配偶、或孩子陪伴具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的父母,而该配偶或父母是全职受
3、 雇于加拿大企业或执行加拿大或某省的公务; (5)管理规定中的别项情况。2.对居住要求的检查分两种情况﹕ (1)落地加国尚未满五年者,自成为永久居民之日起五年中是否仍能够满足居住要求; (2)落地加国五年以上者,自接受检查之日起前数五年中是否满足了居住要求。3.如果发现未能满足居住要求,移民官员出于人道与同情的角度,并结合孩子的最大利益会直接受到影响的情况,来平衡决定是否取消其永久居民身份。 基于以上的规定,作为一项管理措施,法律要求每一个永久居民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取枫叶卡以便进出加拿大。届时,持永久居民
4、身份者必须持有枫叶卡方可进出加国。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新法关于居住要求的规定在某些方面比旧法的规定有所宽松,但是在许多其它方面将门槛提高了,尤其是对那些无法满足居住要求的永久居民来讲,因此而会丧失永久居民身份的可能性大了很多。主要原因是法律并没有给出很多进行争辩或上诉的余地。 出于人道与同情和孩子的最大利益进行考虑而作出决定完全落入了移民官员自由裁量的权力范围内。虽然决定作出后是否有其它可以争辩或解决的途径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查,但是决定一旦作出,当事人已经处在了不利的位置上。因此笔者建议由于此次法律的变更,凡是可能受到影响的移民均应该对
5、自己的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考量,及早确定如何满足居住要求。否则一旦出现在口岸被审查的情况,可能不免尴尬和被动。 以上所述是永久居民的居住要求和申领枫叶卡制度的一般性的叙述,不足以作为据以行事的依据,也不能替代任何符合个人实际情况的法律咨询。当事人如果有任何问题,应当尽早取得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法律咨询意见加拿大“移民监”有两重含义作者:Admin 时间:2008-09-1718:07:04第一重含义: 所有加拿大移民必须履行居住的义务,每个连续的5年要在加拿大境内住满2年,只要没有成为公民,就一直要履行这个义务。只有很少的情况下,移民可以豁免居住的义务。
6、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豁免在加拿大境内居住的义务: 1.陪同加拿大公民身份的配偶在海外居住; 2.被加拿大企业雇佣派往海外工作。 自从实行枫叶卡制度后,加拿大政府加强了对移民居住时间的监督,移民出入境信息要被记录下来,如果移民没有履行居住的义务,移民身份将被取消。第二重含义: 如果加拿大移民希望加入加拿大国籍,在申请入籍前的4年,要在加拿大境内累计居住达3年,这个居住要求是不能被豁免的。 加拿大接受双重国籍,并且入籍后就不再有居住的限制。 是否加入加拿大国籍对在加拿大的生活没有任何实质影响,所以很多移民在加拿大居住10年都没有入籍。 家庭成员的移民监义务是
7、分离的,成员之间既不能替代居住,也不会互相影响。例如,主申请人没有满足居住的要求,放弃了身 份,但子女和配偶并不受影响。 很多移民既想获得加拿大的身份,又不愿放弃国内的事业,所以在移民申请的时候犹豫不决,而实际上有很多合法的途径可以实 现两全。 例如,某人是1997年移民报到的。2003年10月,获得了枫叶卡。如果此人在2004年7月回加拿大时,移民官要问的问题是,从2004年7月起算,倒数回去五年,是否有住满两年。(移民官不是从此人获得枫叶卡的日期开始,即从2003年10月开始,往后计算,算到2008年7月,要求此人在此段时间内住满两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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