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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8-28
《陕西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陕西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要求及考核评分标准.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陕西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陕西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要求及考核评分标准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我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陕西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要求及考核评分标准》,现印发给你们。我厅拟于2016年选择1-2个设区市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试点,请其他各市环保局结合自身实际探索试点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试点结束后,适时在全省全面推行。附件:1.陕西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
2、法(试行)2.陕西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要求及考核评分标准(试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5年12月8日附件1陕西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价指标和等级第三章评价信息来源第四章评价程序第五章评价结果公开与共享第六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3、(国发〔2011〕35号)关于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业的环境行为。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4、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公开、透明,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应当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支持和鼓励其他企业自愿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第六条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全省统一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评价指标体系,建设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审核并发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上市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指导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工作。设区市级和省直管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补充和核实试点企业环境信用资料信息,组织实施辖区内其他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全省企业环保信用管理系统,利用自下而上采
5、集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开展信用评价,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结果在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公布。第八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第二章评价指标和等级第九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社会监督四个方面。《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要求及考核评分标准(试行)》附后。第十条企业的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第十一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评分方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参评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按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考核评分标
6、准,得出参评企业的评分结果,确定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当分值≥90分时,可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当90分〉分值≥80分时,可评定为“环保良好企业”;当80分〉分值≥60分时,可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当分值<60分时,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被列为参评单位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配合参评的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掌握的信息进行评价,缺失的信息按照不合格处理。第三章评价信息来源第十二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核查、环保责任处罚以及通过其他形式获取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为基础。第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参评企业协助提供有关企业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试生产批复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相关资料以及环境管理规章制度、企业环保机构和人员配置等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方面的信息,该信息经核实后可以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依据。第十四条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经核实后可以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依据。第四章评价程序第十五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度的环境行为。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境信用状况。第十六条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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