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果业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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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果业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果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维护果农权益,提高果品质量安全,促进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果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果业包括果树品种选育、种子苗木繁育,果品的生产、贮藏、加工、运输、营销及其配套的设施、物资、技术和信息服务等。本条例所称果品包括水果、干果。第四条果业发展遵循因地制宜、市场导向、科技引领、协同创新、优质高效的原则,坚持与退耕还林、水土保持工作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果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应对自然和市场风险,保障果品质量安全,加快优质果业基地建设,促进果业集约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果品生产、加工、贮藏、流通与出口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商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管理、气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果业相关的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果业、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推进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果品质量安全和附加值。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3、通过引进人才、技术、资金,改善投资环境等方式,促进果业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发挥其在资金、物资、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方面为果农服务的功能。鼓励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方式投资、参与果品生产、贮藏、加工、营销、服务等活动。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果农以及与果业相关的组织,可以依法成立果业行业组织,开展相关活动。第二章规划指导第十条省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省果业发展规划,拟定果业发展指导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区)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

4、当根据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省果业发展规划和指导意见,组织编制本地区果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果业发展规划编制应当尊重自然规律和市场规律,经过科学论证,并听取农民、科技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果业协会和果品生产、贮藏、加工、营销企业等社会公众的意见。果业发展规划应当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林业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旅游规划相衔接,鼓励在山地、坡地、荒地、滩地、沙地,因地制宜发展果业。第十二条果业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三章种质资源和种苗管理第十三条果树种质资源属

5、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省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果树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果树种质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省果树种质资源库(圃),划定果树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省级果树种质资源的管理单位负责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定期公布本省可供利用的果树种质资源名录。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本省重点保护的天然果树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依法经省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持有本省尚未登记保存的果树种质资源的,应当送交省级种质资源库(圃)登记保存或者由当地果业行政主管部门、果业科研机构转交果树种质资源库(圃)登记保

6、存,并给予持有人适当的经济补偿。第十五条因科研和育种需要利用果树种质资源的,可以向省级果树种质资源库(圃)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果树种质资源库(圃)应当及时免费提供种质资源材料。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国有、民营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和个人引进、选育果树新品种。完成果树新品种选育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并享有果树新品种权。从事转基因果树研究、试验、引进等活动,按照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七条省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省果树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苹果、猕猴桃、梨、葡萄、枣、核桃、板栗等主要果树品种的审定工作。主要果树品

7、种的范围,由省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未经审定通过的果树品种不得经营、推广。进出口果树种子苗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经过审定的果树新品种的名称,应当体现文化内涵和地域特色,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第十九条生产、经营主要果树种子苗木,应当依法取得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销售的果树种子苗木应当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并附具统一标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果树种子苗木;禁止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果树种子苗木。第二十条果树种子苗木繁育单位应当建立无植物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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