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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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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债权遭遇劳动债权:破产分配谁优先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陷入破产,是债权人最大的梦魇。如果债权有担保物的话,还能看到优先受偿的一线曙光,因为物权担保的债权在我国现行破产法中是优先受偿的。然而,目前这线曙光正逐渐暗淡,有物权担保的债权在破产中的优先地位正受到来自劳动债权的严峻挑战。有市场经济必有破产制度,作为当今世界各国必备的法律制度,破产制度已经和价格政策、货币政策一道成为评价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债务人破产对债权人影响甚巨,尤其对金融债权人,按比例分配的平均主义破产分配模式,使得债权人仅能按照破产清偿率计算所得份额,除非债权人拥有担保物。事实上,金融债权通常是设定了
2、担保物的(这也符合《贷款通则》的要求),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一直是金融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减少损失的重要手段和依赖。我国现行破产法颁布于1986年,对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地位给予了充分肯定,规定了担保物别除在破产财产之外的原则,即仅当担保物清偿有担保债权后还有剩余的,才分配给其他无担保债权人。这个原则对劳动债权、税收债权等优先债权人也不例外。当前,这种破产分配模式即将成为历史。据悉,我国还在研讨论证阶段的新破产法对有担保债权的优先性给予了限制,规定担保物不再别除在破产财产之外,当劳动债权得不到保障时,包括担保物在内的所有破产财产都将优先用于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劳动补偿等劳动性质的
3、债权。20XX年是我国破产法制建设中重要的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经过十年的艰苦起草,终于完成立法机关二读。据悉,就在新破产法将获通过之际,越来越多的立法参与者不仅接受了劳动债权的优先地位,而且接受了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的理念,在立法中规定了以担保物清偿劳动债权的法律规范。债务人破产是对债权人的打击,以担保物清偿劳动债权是对有担保债权人的打击,尤其是对金融债权人。可以想见的是,新破产法对担保债权优先地位的限制将进一步影响到我国金融机构降低不良资产率的信心,拖欠劳动债权的将更加面临贷款难,而且,如果处理不好新旧法的衔接,也将造成担保债权人怀疑新破产法的“法律可预见性”,怀疑新破产
4、法在鼓励欠薪以削弱偿还金融债权的能力。这些担心中有的虽有失偏颇,但多数却是现实存在的,包括人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在内的利益团体也在极力反对“过度膨胀”对劳动债权的保护。那么,究竟是什么因素促使破产法的立法者们采取新的立法理念,对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重新“洗牌”呢?法律的制定取决于立法背景,破产法对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重新“洗牌”也取决于国际和国内两个社会环境对保护劳动债权的特别要求。国际劳工组织1992年通过的第173号《保护工人债权公约》(我国已经参加)要求,(在雇主无偿债能力的情况下)国家法律或条例给予工人债权的优先权等级,需高于其他绝大部分优先债权,特别是国家和社会保障制度拥有的优先
5、债权。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发布的《统一破产法指南》第625项指出,破产分配中可以考虑将工人工资、人身损害赔偿、环境损害赔偿置于有担保债权之前。一些发达国家,如法国,在破产法中直接规定劳动债权优先于有担保债权参加破产分配。在国内,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舆论中对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迄今为止,我国已经有49家组织和通过了社会责任国际(SAI)SA8000体系认证。这些和组织通过SA8000体系认证,意味着它们将依照《国际劳工组织宪章》、《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条约的要求,在使用童工、强迫性劳动、健康与安全、劳动时间、工资、管理体系等各方面承担与
6、发达国家一样的社会责任。承担社会责任以保护劳工为宗旨,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破产立法当然更不能在破产时忽视劳动者的权利,因此,1986年破产法将有效资产从破产财产中别除出来,优先清偿有担保债权,而任凭劳动者得不到保护的立法模式,必然难以维系。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本世纪头二十年是我国经济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我国能否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国能否避免或妥善处理好各种危机,比如粮食危机、能源危机、社会危机、金融危机、战争危机等,而其中最有可能出现的是社会危机。稳定压倒一切,关心劳动者的生存与发展是维护社会稳定极其重要的一环,劳动者在破产中如何获得有效的保护,当然成为破产
7、立法者必须慎重考虑的重要因素。这可以说是破产立法最为重要的政策环境。僧多粥少,是破产财产分配的现状,有限的破产财产基本上都满足不了支付劳动债权的需要,那么,以担保物价值来弥补这种对劳动债权的支付不足,在一定程度上等于宣告了担保债权的落空。有担保债权,尤其是银行金融债权在破产中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可能会进一步致使银行惜贷,加剧融资难度,甚至影响到外资的引进。对于这些负面因素,立法者也必须慎重对待。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平衡劳动债权和有担保债权,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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