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制度

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制度

ID:5756157

大小:26.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7-12-24

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制度_第1页
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制度_第2页
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制度_第3页
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制度_第4页
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制度_第5页
资源描述:

《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制度7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急救医疗秩序,发展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送途中的紧急医疗救护。  第三条社会急救医疗是公共卫生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政府主办的公益事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急救医疗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是全市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卫生行政

2、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公安、交通、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和分布等实际情况,对社会急救医疗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由市急救中心、县(市)区急救分中心、医疗机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等急救医疗机构承担。  市急救中心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指挥和调度,组织开展社会急救医疗的科研和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  县(市)、长清区急救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的组

3、织、指挥和调度。  医疗机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按照调度指令承担伤病员医疗转送救护以及灾害性、突发性事的伤病员现场救护和转送。  第七条“120”号码是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唯一特服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八条拟从事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  (一)具有符合规定的通信设施和车况良好的急救车辆,车载医疗装备、药品、器械应当满足急救医疗工作需要;  (二)从事社会急救医疗的医师应当具备3年以上临床经验,护士应当具备2年以上临床经验,且均经过急救医学专业知识培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第九条

4、对符合前条规定条的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选定,并由市急救中心与其签定社会急救医疗服务合作协议。  第十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名称,实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  第十一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配备的急救车辆应当统一标识,按照规定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急救车辆应当专车专用,除政府处置突发事、抢险救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动用。  第十二条急救车辆应当按标准配备医护人员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急救医疗器械、药品、设备,并根据需要配备担架工。  第十三条市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接到呼救电话后,应当立即核

5、实确认并及时调度急救车辆。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指挥。  第十四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尊重伤病员方意愿、就近、就医院诊治能力的原则,进行转送救护。  对确定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疾病的,急救医护人员应当将其送往相关的专业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社会急救医疗机构运送的伤病员应当接诊治疗,并实行首诊负责制。  第十六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统计和保管工作。  市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的呼救电话录音和社会急救医疗机构的派车单应当保存3年。  第十七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物

6、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在收费单据上列明。  接受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的伤病员应当按公示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十八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及医疗机构对突患急、危、重病的流浪乞讨人员或无法确认身份人员,应当给予救治,并通过政府救助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属于救助对象的,由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公安部门在“110”、“119”、“122”报警电话接警时,对需要急救伤病员的,应当及时通知市急救中心或者急救分中心。  第二十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应当优先放行。在确保安全的

7、情况下,允许其通过红灯路口和禁行路段。  通信运营单位应当保证社会急救医疗机构的通信畅通,并及时提供技术服务。  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灾害事故的抢救、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的救助能力。  第二十一条管理公共场所、建筑工地、交通场站、运动场馆、旅游景区、矿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业性或者群众性的救护组织,配备必要的急救药械,并组织相关人员接受急救医疗技能培训。  第二十二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

8、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24小时电话值班制度的;  (二)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的;  (三)不执行调度指令的;  (四)违反就近原则转送伤病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配备医疗器械、设备和药品的;  (六)未按照规定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统计、保管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社会急救医疗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