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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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发《潮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潮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范社会急救医疗秩序,发展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送医疗机构途中的紧急医疗救护。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社会急救医疗是公共卫生

2、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把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本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把社会急救医疗专项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全市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消防、交通、民政、财政、通讯、航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和分布等实际情况,对社会急救医疗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七条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由市120

3、医疗急救指挥中心、中心急救站、急救站和基层急救站组成。   市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的职责是:   (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指挥和调度,检查、督促各级急救站执行本规定。   (二)24小时接受120专线呼救,收集、处理和贮存社会急救信息。   (三)承担大型集会、重大(要)活动的现场急救保障任务。   (四)组织开展急诊医学和科研以及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   中心急救站和急救站的职责是:   (一)服从市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的指挥和调度,承担社会急救医疗任务。   (二)开展急诊医学和科研以及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   基层急救站的职责是: 

4、  (一)救治急诊伤病员,对需要上一级医院救治的应及时联系转送。   (二)宣传急救常识。   第八条 “120”号码是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唯一特服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市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调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在受理急救医疗呼救时应当对伤病员或者现场其他人员给予必要的自救或者互救指导。   第九条 从事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具有综合救治能力的急诊室;   (二)具有符合规定的通信设施和车况良好的急救车辆,车载医疗装备、药品、器械应当满足急救医疗工作需要;   (三)从事社会急救医疗的医师应当具备3年以上临床经验,护士应当具备2年以

5、上临床经验,且均经过急救医学专业知识培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对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并由市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与其签订社会急救医疗服务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 各级急救站应当使用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名称,实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   各级急救站接到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指令,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应当在5分钟内派出救护车和救护人员。   第十二条 各级急救站配备的急救车辆应当统一标识,按照规定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急救车辆专门用于社会急救服务,除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动用。   第十三条 急救

6、车辆应当按标准配备医护人员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急救医疗器械、药品、设备。   急救医护人员在执行急救医疗任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   第十四条 市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接到呼救电话后,应当立即核实确认并及时调度急救车辆。   各级急救站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指挥。   第十五条 急救医护人员应当按照急救医疗工作规范实施现场急救。   伤病员需要转送接诊医疗机构救治的,急救医护人员应当向伤病员或者其亲属说明情况并征求意见。伤病员本人或者其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已明确救治医疗机构的,急救医疗人员应当及时将伤病员送至指定的医疗机构。伤病员不能表达意愿且无亲属在现场的,急救医护人员应当根据伤病员情况按

7、专业分类,就近、就医院诊治能力转送救护。   对确定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疾病的,急救医护人员应当将其送往相关的专业医疗机构。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社会急救医疗机构运送来的伤病员应当接诊治疗,并实行首诊负责制。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伤病员有危害社会治安行为或涉嫌违法犯罪时,应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或强制措施的伤病员,由急救站所在地公安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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