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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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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审评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和各专业分委员会。
2、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的单位,负责组织研究并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加强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研究。第四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包括立项、计划、起草、审查、批准等工作。第五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发扬民主,做到公开、透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途径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第二章立项第六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和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可以提出立项建议。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立项建议。第七条提出立项建议的,应当向卫生部提交食
3、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承担标准起草的单位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的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第八条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九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第三章起草第十条卫生部采用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
4、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第十一条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业等参与标准起草工作。提倡由相关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第十二条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卫生部签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第十三条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第十四条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标
5、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第十五条起草单位应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工作,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和其他材料及时报送审评委员会秘书处。第四章审查第十六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按以下程序审查标准送审稿:(一)秘书处初步审查;(二)公开征求意见并向世界贸易组织(WTO)通报;(三)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四)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遇有紧急情况,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稿可由秘书处初步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后,直接提交专业分委员会
6、会议和主任会议共同审查通过。第十七条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内容包括送审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第十八条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交起草单位进行分析研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完善并提交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九条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对标准送审材料进行会议审查前30天,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将拟审查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材料提交所有委员。第二十条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审查标准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到会为有效。审查采取协商
7、一致的方式。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时需经参会委员的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时,方为通过。审查未通过的标准,专业分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标准,专业分委员会可根据标准具体情况决定由秘书处对修回稿进行复审,或由专业分委员会对修回稿进行函审。第二十一条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及时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第二十二条审评委员会
8、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草案,应当经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签署审议意见。审议未通过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第五章批准和发布第二十三条卫生部统一批准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二十四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第二十五条卫生部负责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解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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