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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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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长石社区邻里互助协会章程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长石社区邻里互助协会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由社区居民组织的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参与、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邻里互助、共创和谐。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备案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备案机关是温江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万春镇人民政府。第五条本团体的活动场所:温江区万春镇长石社区。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发动社区居民和企业,奉献爱心
2、,适时开展各项社会公益互助活动;帮助辖区居民度过突发性生产生活困难,确保困难家庭子女顺利完成学业;引导广大居民参与邻里互助活动,形成良好社会风尚。第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九
3、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推选负责人;(三)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四)决定会员入会;(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条 本团体负责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二)热心为会员服务;(三)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第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
4、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会员大会通过注销决议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备案机关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第十四条 本团体经备案机关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备案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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