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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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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系友會章程草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會名稱為臺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二條本會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服務校友,推廣營養、保健、保養、修養之相關事務為宗旨。註:一、宗旨不得違反法令、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二、宗旨內容應與任務內容相稱。三、宗旨應簡明扼要,不分項敘述,字數在一百字以內為原則。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第五條本
2、會之任務如下:一、維持校友彼此情誼。二、建立與母校之間之良好關係。三、提供校友就業相關資訊。四、其他相關臺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相關助益之事宜。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第二章會員第七條本會會員分下列兩種:一、個人會員:臺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所、技術學系畢業校友,凡設籍台灣或於台灣工作,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二、贊助會員。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
3、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第九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一、喪失會員資格者。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第十二條會員(個人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個人會員)為一權。贊助會員其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函請繳費逾一年乃不履行者,經理事會之決議,得予以停權處分,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4、。第三章組織及職權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兩年,其各名額及選舉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第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一、訂定與變更章程。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六、議決財產之處分。七、議決本會之解散。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第十六條本會
5、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四、聘免工作人員。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六、其他應執行事項。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
6、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註:理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互選常務理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總額之三分之一,其不設常務理事者,理事長由理事互選之。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二、審核年度決算。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五、其他應監察事項。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理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
7、應指定監視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理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註: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得互選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註:一、理事、監事之任期,明定為一年、二年、三年或四年。二、理事長之任期與理監事之任期相同。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二、因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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