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产险(备案)[2009]N52-旅行社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5个).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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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社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5个)01.附加游客意外医疗费用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在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责任第二条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对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发生的医疗及看护费用负责赔偿:(一)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公立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每人1000元人民币免赔后,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的范围内按80%比例进行赔偿;(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每人100元免赔额后,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的范围内按80%比例进行赔偿;(三)保险期间届满时旅游者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情况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最多延长15日;住院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

3、算至出院之日止,最多延长60日。但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间不能超过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四)符合第(一)、第(二)或第(三)项条件住院治疗,经医生认定,确需他人看护的,保险人对且仅对其一名看护人的食宿费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范围内按以下标准给付看护保险金:境内治疗每天限额50元,境外治疗每天限额150元人民币,最长给付30天。(五)对每一旅游者一次或者累计赔付的医疗和看护费用达到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时,本保险合同项下的对该旅游者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第三条因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造成旅游者支出医疗及看护费用的

4、,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责任起迄第四条保险人承担本附加险合同项下保险责任的期间为被保险人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的旅行时间,以被保险人提前申报的组团清单所载明的旅游行程起迄时间为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五条被保险人应在其负责接待的旅游者出行前将组团清单发送给保险人,列明每个旅游者的姓名、年龄、国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旅游行程起迄时间及其他基本信息,作为保险人确定应付保险费和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其他事项第六条释义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02.附加旅行社特殊旅游项目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在投

5、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责任第二条在被保险人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的旅行期间内,在从事由被保险人组织的赛车、赛马、攀崖、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具有高风险的旅游活动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旅游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

6、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费第三条本附加险合同的费率为旅行社责任保险第一部分基本险基本费率的30%。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四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如实向保险人提供参加活动的旅游者人数、活动地点、以往参加类似活动人身伤亡事故发生情况、旅游者对该项活动的适应情况等与风险有关的详细情况。第五条被保险人在组织活动前必须向旅游者说明该活动的危险性以及所要采取的预防措施;在活动过程中必须采取各类安全防范措施,以避免意外事故发生。责任限额第六条本附加险合同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每人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参照主险合同条款执行。

7、03.附加旅行取消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在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国家旅游局、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由于下列原因宣布取消旅游计划,被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退回旅客旅游价款,导致被保险人无法从航空公司退回已购飞机票的费用或额外支出合理、必要的退票手续费用的损失,保险人在本附加

8、险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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