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1章 渔业保护条例

第171章 渔业保护条例

ID:5726102

大小:39.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7-12-23

第171章 渔业保护条例_第1页
第171章 渔业保护条例_第2页
第171章 渔业保护条例_第3页
第171章 渔业保护条例_第4页
第171章 渔业保护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第171章 渔业保护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第171章渔业保护条例摘要:本条例旨在促进在香港水域内的鱼类及其他形式的水中生物的保育,以及规管捕鱼方式和防止对捕鱼业不利的活动。(由1987年第68号第2条修订)[1962年10月12日](本为1962年第39号)第171章 第1条简称本条例可引称为《渔业保护条例》。第171章 第2条释义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有毒物质”(toxicsubstance)指附表内所指明的物质;“捕鱼”(fishing)包括捕捉鱼类;“署长”(Director)指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船只”(

2、vessel)指任何用作捕鱼的船只,及任何中式帆船、舢舨或本地船艇;“鱼类”(fish)包括各种类的水中生物及海龟;“渔业督察”(fisheriesinspector)指根据第3条获委任的人员;“获授权人员”(authorizedofficer)指根据第3A条获委任的任何人员。(由1987年第68号第3条增补)第171章 第3条有关人员的委任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5号第3条(1)行政长官可藉指名或指明职位的方式,以书面委任任何公职人员为渔业督察。(由1999年第65号第3条修订)(2)根据本条作出的

3、委任,可以是概括地为施行本条例而作出,亦可以是仅限于为达致委任书上所指明的目的而作出。第171章 第3A条获授权人员(1)为施行署长所指明的本条例某条文,署长可以书面委任渔农自然护理署任何人员为获授权人员。(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2)获授权人员行使本条例所赋予的权力时,须出示其根据第(1)款获委任的书面证明,以供合理地要求查看该文件的人查阅。(由1987年第68号第4条增补)第171章 第4条规例(1)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规例就以下事宜订定条文─(由1999年第65号第3条修订)(a)禁止或限制使用炸

4、药作捕鱼之用;(b)禁止或限制使用有毒物质作捕鱼之用;(c)禁止或限制从香港水域取走任何种类的鱼类或任何大小的鱼类;(由1987年第68号第5条修订)(d)禁止或限制使用任何指明类别的网或具有任何指明大小的网孔的网作捕鱼之用;(e)保存牡蛎及牡蛎场;(f)禁止或限制采集、移走或销毁任何种类的鱼卵或海龟蛋;(g)保护产卵区;(ga)禁止或限制使用属根据(gb)段指明的种类或类别的任何器具作捕鱼之用;(由1998年第36号第2条增补)(gb)由署长为施行(ga)段而藉宪报刊登的公告指明器具的种类或类别;(由1998年第36号

5、第2条增补。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h)概括而言,保护或规管捕鱼活动。(2)根据本条例订立的规例,可规定违反该等规例的任何条文即构成罪行,并可就该等罪行订明罚款不超过$200000及监禁不超过6个月的刑罚。(由1987年第68号第5条修订;由1998年第36号第2条修订)第171章 第5条搜查及检取的权力(1)署长或任何获授权人员、渔业督察或警务人员可在没有手令的情况下─(a)登上与搜查任何船只或其任何部分;(b)检取、移走与保留不论是在任何船只上或其他地方发现的任何鱼类或其他物品或物件,但须是他觉得有人已

6、就该等鱼类、物品或物件犯了本条例所订的罪行,或觉得该等鱼类、物品或物件构成有人已犯上述罪行的证据,方可如此。(2)如署长或获授权人员或任何督察及更高职级的警务人员有理由相信有人已就某些鱼类犯了本条例所订的罪行,即可在没有手令的情况下,进入与搜查全部或部分用作贮存任何该等鱼类或被合理地怀疑全部或部分作此用途的处所或地方,上述各人亦可在没有手令的情况下,进入与搜查全部或部分用作或被合理地怀疑用作贮存任何可供用作犯本条例所订罪行的物品或物件的处所或地方。(由1987年第68号第6条修订;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第1

7、71章 第6条没收与犯罪有关的物件(1)凡裁判官信纳有人已就根据第5条条文而被检取的任何鱼类或其他物品或物件犯了本条例所订的罪行,则不论是否有人已就该罪行被定罪,裁判官亦须命令将该等鱼类或其他物品或物件没收并归予政府。(由1999年第65号第3条修订)(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凡有任何鱼类根据第5条被检取,署长或任何获授权人员可在提出没收该等鱼类的申请前,安排将该等鱼类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并保留售卖得益以代替保留该等鱼类;如有此种情况,而裁判官在上述没收申请提出后,并不信纳有人已就该等鱼类犯了本条例所订的罪行,则在

8、任何声称其为该等鱼类的拥有人的人提出申请后,裁判官如信纳该项声称乃属真确,即须命令将该等售卖得益付予该人,但如无人作出声称或裁判官不信纳任何声称的真确性,则该等售卖得益须拨入政府一般收入。(由1987年第68号第7条修订;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3)就本条而言─“售卖得益”(proceeds)指售价减去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