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ID:5719922

大小:38.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7-12-23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_第1页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_第2页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_第3页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_第4页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法规标题】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9.11.27【实施日期】2009.1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法规类别】城乡建设【唯一标志】17181731【全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11月2

2、7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第一款第一句修改为:“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二、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

3、的业主参加。”  三、删去第十条。  四、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修改为:“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对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作出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但该已表决的多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应当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过半数和业主总人数的过半数。”  五、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委

4、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名单。”9  六、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和人数以及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七、将本条例相关条文中的“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规标题】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

5、会)【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6.05.24【实施日期】2006.10.01【时效性】已被修订【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法规类别】房地产【唯一标志】16883637【全文】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4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公布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6、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

7、会  第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有关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9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