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风险防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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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企业风险防范今天我给大家要讲的是个人总结建筑活动中最常见的风险及其防范对策:首先我们来看一起案例:A公司是一家三级房地产企业,所开发的项目的名称“商贸大厦”。A公司在向外邀请招标的时候,首先与B建筑有限公司进行了实质性的磋商。在磋商的时候,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核定“商贸大厦”一期工程的价格。在正式招标之前,双方就签订了工程造价为1977.85万元的建筑施工合同(俗称“阴合同”)。在同年10月10日的招标会上,另外有两家公司前来竞标,B公司以此前“阴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中标,并约定量单工程内容签订

2、了中标合同。按照规定,中标后的B公司在承建“商贸大厦”一期工程时,必须严格“按图施工”。直到开工前,A公司才给施工单位提供了施工图纸。按照工程量清单和A公司提供的预算控制造价书显示,“商贸大厦”一期工程的钢筋总用量为1500余吨,而B公司在按图施工的过程中,刚将“商贸大厦”修至转换层,就用去了1300吨钢筋。施工单位立即发现了问题,原来A公司根本没有按照施工图纸如实提供工程量,施工单位一位负责人找到了A公司要求对工程量进行核增。A公司的董事长对施工单位说:“假如少了500吨钢筋,我就补你300吨,并

3、把二期工程给你做,保你不会亏本”。为了不影响工程的进度,B公司便相信了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多次口头承诺,按照图纸继续施工,并于2006年11月30日正式竣工验收后并移交给了A公司。由于公司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隐瞒了实体工程量,B公司在修建“商贸大厦”一期工程中垫付了大量的资金(仅钢筋一项,A就在工程量清单中隐瞒了800多吨,还有大量实体工程量未进入量单),致使B公司还有近百万元的民工工资和600多万元的工程材料款无法兑付,连垫入的几百万现金也无法收回。为此,B公司找到A公司,要求他们兑现当初的口头承诺,

4、按实际的工程量予以结算调整,A公司却一改先前的多次承诺,坚持以A公司自己认定的招标合同固定价格予以结算,并仅支付了1400万元的工程款。后经司法鉴定,“商贸大厦”一期工程实际成本价为2800万元,这便意味着,A公司所提供给B公司的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造价书隐瞒了28.2%的工程成本。B公司在修建“商贸大厦”一期工程,不但垫付了巨额工程款,而且还背负着700余万元的应付债务,公司已经被逼得濒临破产的境地。2006年12月12日,B公司在与A公司商谈未果的情况下向市中级人民法1/23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5、判令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并依法对工程量进行按实结算,支付工程余款和损失1640余万元。同年12月25日,A公司又向该院提起了反诉,称双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隐瞒工程量的情况,并请求法院判令按照被曲解的固定价格方式(即按1977.85万元为结算总价)结算。2007年4月20日,中院开庭对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B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双方在招投标之前进行了实质性的谈判,违反了《招投标法》的43条、55条的强制性规定: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投标前,不得对工程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如

6、果进行了谈判影响了中标结果,则中标无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筑工程发包方不得迫使承包方低于成本价格进行竞标。正因为双方的投标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按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按合同法第58条规定,法院应该依法按无效合同处理的原则对工程量进行按实结算。中院的一审合议庭在评析案子的时候,回避了B公司代理律师的上诉观点,而认为实质性谈判合同和中标合同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有效合同。2007年5月29日,中院对两案做出一

7、审判决:驳回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了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的合同有效,但又并未按有效情况下对该案的实体进行结算处理。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这起案件中,B公司的损失是惨重的,我们很多施工企业,一两起重大风险事件足以把企业辛苦打拼多年的家底彻底丢掉。这起案件,按今天我们讲的风险分类,涉及到招投标风险、业主变脸、阴阳合同风险等。下面我们来一一分析。一、招投标过程中的风险:1、招标诈骗因为招标有很多潜规则,也给诈骗分子打开方便之门。工程招标陷阱越来越多,真项目假招标、假项目真

8、招标、假项目假业主假招标、真项目真业主假招标,各种诈骗手法花样翻新,让企业防不胜防。案例:2003年12月,朱伯良伙同朋友注册成立了成都市良珀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朱伯良自任法定代表人。2004年6月,该公司与香港一家公司合资,在双方均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又注册成立了四川珀大农牧科技发展有2/23限公司,朱伯良任董事长。2004年2月一9月期间,朱伯良等人在新津、崇州等地的乡镇租用土地,在没有资本金的情况下,以修建成都良珀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珀大农牧科技发展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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