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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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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维护城市供水管理秩序,确保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规划、工程建设、设施管理、供水与用水管理等活动。第三条【职能分工】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县(市)、上街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市)、上街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供水行政主
2、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水管理工作。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供水设施建设,管理、维护及供水经营、管理工作。第四条【水资源配置】城市供水应当优先使用国家调配的水资源,优先使用地表水,优化水资源配置。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达到的地区,除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的应急用水需要和其他特殊需要外,禁止凿井取用地下水。城市地下水应作为战略储备资源和应急供水水源予以严格保护。在城市公共供水能够满足供应的情况下,正在取用地下水的水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高水资源费征收额度,逐步减少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停用。第五条【应急体系】应急体系城
3、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供水应急预案,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供水备用水源建设与管理,建立城市应急供水体系,以应对突发事件,保障供水安全。城市地下水的自备水井作为备用水源纳入城市应急供水体系。第六条【供水服务】城市公共供水应逐步推行公共服务均等化,同一供水主体在同一供水网络内应执行相同供水服务标准,对同类用户执行相同供水价格。第七条【鼓励引导】鼓励使用再生水,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应用节水型产品。鼓励使用科技含量高、使用周期长、节能环保的优质材
4、料、设备、器具。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规划原则】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按照用地优先、资金安排优先的原则,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供水体系。第九条【供水规划】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将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及服务设施如制水厂、加压泵站、抢修基地等纳入到总体规划。使城市供水设施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十条【供水用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及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依照《划拨用地目录》以划拨方式供应,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划定。任何单位和
5、个人不得侵占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及服务设施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土地用途。第十一条【供水发展】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结合城市发展实际,每年十月底前制定次年城市供水设施年度建设和更新改造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新建和更新改造城市供水设施应当按年度建设计划保证实施、配套建设。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所依附的道路、桥涵、河渠等建设工程在建设前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保证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按照规划与其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第十二条【建设要求】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按照规范严
6、格进行。建设、运营采用的材料、设备、器具等必须符合相应的质量、技术、卫生等标准和规范。第十三条【施工配合】新建、改扩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设施需要办理破路、占道手续时,相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并按照正常标准收取相关费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需要穿越铁路、河流、道路、单位、厂区、宅院及其他专用设施时,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十四条【管网安全】对区域供水管网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设施、地铁、道路、桥梁、学校、医院、大型住宅小区等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
7、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提供市政管网承载能力评价报告。第十五条【竣工验收】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的自建供水设施供水前,应当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并网供水。第三章设施管理第十六条【政府责任】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隐患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整改。第十七条【企业责任】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注册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加压泵站、供水营销网点、抢修基地等设施,应
8、当依据《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第十八条【公民责任】公民应当自觉保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发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受到损害应当积极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举报。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应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履行管理维护责任,未尽到管理维护责任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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