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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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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申诉人:周xx(死者之母),女,生于1946年9月17日,汉族,xx省xx县人,务农,住xx县xx镇xx村学堂组。电话:152x73793张xx转。申诉人:张xx(死者之妻),女,生于1969年11月28日,苗族,xx省xx县人,务农,住xx县xx镇xx村学堂组,身份证号:51253x11283843。电话:15298x3793。申诉人:林xx(死者长子),男,生于2003年9月21日,xx省xx县人,学生,住xx县xx镇xx村学堂组,居民身份证号:511x921559。申诉人:林xx(死者之子),男,生于2011年06月12日,xx省xx县人,住xx县阳在镇xx
2、村学堂组。被申诉人:xx宜宾x实公司,住所:xx省宜宾市xx街19号,法定代表人:xx,经理,电话:22x11申诉请求:1、依法仲裁被申诉人支付死者林学均安葬费:2000元×3个月工资=6000元;2、依法仲裁被申诉人支付一次死亡扶恤金:2000元×8个月工资=16000元;3、依法仲裁被申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抚养人口生活费:(1)周xx:73岁,按五年计算:60个月×2000×30%×1/2(二个儿子)=18000元;(2)林xx(18岁-10岁)×12×2000×30%×1/2(母亲)=28000元;(3)林xx(18岁-2岁)×12×30%×1/2(母亲)=57600元共计:
3、119880元。总合计:141880元。事实和理由:2006年2月,申请人周xx之子林xx到宜宾xx集团股份公司(海xx锐)内名称为宜宾xx实业公司承包的合成业务工作,月工资2000元以上,申诉人周xx之子林xx一直从2006年做到2013年5月1日晚上在xx省xx县xx镇xx村学堂组本人家中因劳累过度而死去亡,用去安葬费用5万余元,家中尚有73岁老母、妻子、两个未成年儿子尚无能力独立生活。申诉人周先会之子去世后,申诉人之媳张先会多次找到被申诉人解决安葬费、抚恤费及其供养人口生活费,被申诉人拒之不理。综上所述,申诉人近年来一直在被申诉人公司中工作劳动,依法应由被申诉人组织将其劳动者
4、办理基本社会保险,因病去世后社保部依法发放安葬、抚恤费和供养人口费用,由于被申诉人未履行社保义务,故依法应被申诉人支付其依法所有的各项劳保费用。经协商未果。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政策之规定,申请依法仲裁支付申诉人上述劳保费用为谢。此致敬礼!xx省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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