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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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申诉人:刘先军;性别:男;年龄:24岁;籍贯:重庆;现住址:成都市金牛区。被诉人:成都福娃商务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31号附3号法定代表人:朱挺;性别:男;申诉原因: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在有事实劳动关系时未签订劳动合同与未为申诉人购买社保;请求事项:1、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2007年7月29日起至2008年10月28日止,期间周日加班工资元及25%经济补偿金元;2、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前30日通知的相当于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元;3、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个月工资的

2、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元;4、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2007年7月工资元及25%额外经济补偿金元;5、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加班工资、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合计元的倍的赔偿金元;6、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2008年2月1日至至今的每月双倍工资;7、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元由被诉人承担并支付给申诉人。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申诉人于2007年7月29日进入成都福娃商务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经理一职,公司的上班时间为9:00—18:00,每月休息3天。申诉人于2

3、007年7月29日与被申诉人产生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期从2007年7月29日至2008年10月29日,其中每月工资为2500元。申诉1:事实:被申诉人成都福娃商务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的上班时间为9:00—18:00,每月休息3天。仲裁证据:加班证明:被申诉人全体职工,或根据仲裁程序,由被申诉人提供2007年7月29日起至2008年10月28日的考勤表及2007年7月至2008年11月的领工资表单(注:工资领表单上有申诉人的亲笔签名),被申诉人电话13088088138。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

4、: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以外的时间,即为延长工作时间,应视同为加班;2、根据1995-03-25国务院令第174号《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部发〔2002〕8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计算。3、申诉人从2007年7月29日起至2008年10月28日起每日上班时间共计八天,因此得出:〔(2000元÷20.92天×200%)+(2000元

5、÷20.92天)×4天〕+〔(2300÷20.92天×200%)+(2300元÷20.92天)×4天〕=2466.5元申诉2事实:申诉人于2007年7月28日接到公司法人:朱挺的口头通知,被告之"你入职两个月来,各项工作基本能满足公司目前的需要,但综合来看,有些方面还是不符合公司目前的工作需要,总的来说,总经理麦总提出,对你的工作还不太满意,现让我代表公司,向你提出结束劳动关系的通知,而且今天下午就办理交接手续"。仲裁证据:有申诉人与公司管理人员XXX的就此事的交谈录音资料、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劳动合同、申诉

6、人在被申诉人公司工作期间的劳动就业证、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工作交接手续的文件。申诉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所以,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解除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的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2300元;申诉3事实:申诉人于2005年1月14日接到公司管理人员:X

7、XX的口头通知,被告之"你入职两个月来,各项工作基本能满足公司目前的需要,但综合来看,有些方面还是不符合公司目前的工作需要,总的来说,总经理麦总提出,对你的工作还不太满意,现让我代表公司,向你提出结束劳动关系的通知,而且今天下午就办理交接手续"。证明物件:有申诉人与公司管理人员张正行的就此事的交谈录音、以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就业证及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工作交接手续的文件。申诉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应

8、当支付该劳动者当年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所以,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1个月工资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2300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1150元。申诉4事实:被申诉人于每月15日支付员工上月的工资。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自2004年12月15日起,申诉人试用期已过,并于2004年12月15日起依劳动合同约定,可获得2300元一个月的劳动报酬。但由于被申诉人给申诉人支付2004年12月15日至2005年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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