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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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讲绪论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与民法总则两个基本制度——权利及法律行为第二节法律关系的结构-4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定义和要素-15第四节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38第五节民事能力-53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与民法总则两个基本制度——权利及法律行为(台)王泽鉴:民法一般采五编制体例,其第一编为总则,系关于民法原则的总括规定,得适用于民法其他各编及民事特别法未规定的事项。民法总则系由“权利”及“法律行为”两个基本制度构成。权利指人格权、身份权、债权、物权等而言;凡权利皆有其主体、客体,并涉及权利的行使。法律行为则指因人的意思表示而引起权利得

2、丧变更的法律事实(例如买卖、设定抵押权、结婚、遗嘱)。兹将台湾民法总则“各章”简示如下:民法总则:①通则;②人:权利主体;③物:权利客体;④法律行为:权利的得丧变更;⑤期日及期间:权利成立或消灭在时间上的计算;⑥消灭时效:权利行使在时间上的限制;⑦权利之行使:权利行使在目的及方法上的限制。第二节台湾民法学对法律关系结构的分析甲向乙购买某私家车,价金若干。试问:(l)甲与乙间有何法律关系?(2)甲与乙间有何权利义务?(3)甲得否将其对乙的权利让与丙,使丁承担其债务,或由戊概括承受买卖契约上的债权债务?一、台湾民法中所谓法律关系的意义(台)王泽鉴:法律关

3、系指由法所规范,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关系。(台)王泽鉴:民法以人为本位,人为权利义务的主体,传统上以权利为民法的核心概念,此乃个人主义权利本位的思考方法。为了解权利的意义及功能,宜将之纳入法律关系中加以观察。(台)王泽鉴法律关系三点解说:(1)法律关系乃由法所规范,其仅受道德或习惯规范者,不属之。例如,婚姻为一种法律关系,同居者关于生活费、房屋租金分担的约定,亦为法律关系。甲与乙约定轮流开车一起上班,系属契约而为法律关系;但搭乘便车的约定,则为好意施惠关系,不成立契约。(2)法律关系存在于人与人之间。例如,买卖为一种法律关系,存在于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

4、;婚姻则存在于配偶之间。所有权亦属法律关系,虽以物为其直接支配的客体,但所有人得依法排除他人的干涉,即任何人负有尊重他人的所有权,不得侵害的义务。当然,此种义务仅具一般性,于他人为侵害之前,所有权人尚无得对特定人有所主张的权利,可称为是一种潜在的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以一定的权利义务为其内容。每一个法律关系至少须以一个权利为其要素,或为债权,或为物权,或为人格权、身份权等。每个权利皆有一定的权能。就债权言,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第199条第1项),得为抵消(第334条),得将债权让与(第294条),或设定质权(第900条)。就所有权言,所有人得

5、对物为使用、收益及处分(第765条)。又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法律关系尚可包括其他权利(如解除契约等形成权)。义务系法律上的当为要求,包括作为及不作为。在立法技术上,民法多从义务面加以规定,例如,第482条规定:“称雇佣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法律关系上的义务,除与权利相对待者外,另有其他行为义务,如运动器材的出卖人应告知其使用方法及应注意事项。法律借着一定的制裁(如损害赔偿)或强制执行,保障权利的实现及义务的履行。需注意的是,“民法”尚规定有所谓的“不真正义务”,即当事人应为一定行为而不为

6、时,法律课以某种不利益。例如,第217条第1项规定:“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者,法院得减轻赔偿金额,或免除之。”-减损规则设甲寄托某物于乙处,未妥适包装,或未告知其为易碎的名贵花瓶,致该花瓶因乙的疏失而灭失。处理规则:此项义务的违反仅发生减免赔偿金额的不利益,不生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故与上述义务不同。二、各法律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移转法律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移转性,最足彰显不同法律关系的特色,分三种情形说明如下:(1)婚姻及亲子关系的内容,因人的变更而受影响,故其法律关系本身,或个别的权利义务(如扶养义务请求权)均不得让与或继承。(2)物权关系得

7、为让与或继承。例如甲有某地,设定地上权予乙,甲得将该地所有权让与丙,乙得将其地上权让与丁。于此情形,该土地上的物权关系存在于丙、丁之间。其所移转者,包括与该物权关系相结合构成一体的权利或义务,如相邻关系,或地上权人支付地租的义务。(3)在债权关系,尤其是契约,其法律关系本身及个别独立的权利义务,原则上均得让与,充分显现债权的交易性(详见下文)。三、例题解说:债之关系为对法律关系有进一步的了解,现参照前述例题,就债的关系给予阐释。甲与乙因订立某私家车的买卖契约,而发生债之关系。此处所谓债之关系有广狭两个意义。就广义言,指买卖契约本身。就狭义言,指个别的

8、债权债务关系:即乙(出卖人)得向甲(买受人)请求受领汽车及支付价金(第367条);甲得向乙请求交付其物,并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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