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广电关于加强实习人员的管理规定(.9.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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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广播电视总台(局)关于加强对实习人员管理的规定为了规范实习人员的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淄博市广播电视总台(局)及局属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实习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总台(局)各项管理制度,自觉维护淄博广电的良好形象。二、实习人员必须专业对口,符合各台、报、技术中心、广电网站等有关工作岗位的实习条件。实习人员需填写实习申请表,并由学校出具实习介绍证明并加盖公章。三、各单位只允许接收大学、大专最后一学年的实习学生,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外地户籍人员原则

2、上不予审批。四、严格控制实习人员总量。各单位同一时期接收实习人员数量,电台原则上不超过30人、电视台原则上不超过40人、声屏报原则上不超过8人、技术中心原则上不超过16人、广电网站原则上不超过10人。五、凡到总台(局)所属单位的实习人员,由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总台(局)总编室审核备案,经总台(局)编委会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六、实习人员经批准后,需到总台(局)保卫处交纳押金并办理实习人员临时出入证(费用由实习人员承担),持证进出广电大厦。实习人员出入证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逾

3、期确有特殊要求的,需重新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实习结束后,由用人单位到总台(局)总编室、保卫处办理离岗手续并备案,将临时出入证交回并退还押金。七、各单位对实习人员要实行指导老师负责制,负责实习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尤其是对于机器设备的使用,必须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严格按照正确的操作程序使用。出现问题追究指导老师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单位指派的指导老师必须是本单位的业务骨干。八、凡实习人员参与制作播出的节目(版面),如需署名时一律注明实习记者(编辑)字样。实习播音员、主持人必须由各用人单位向总台(局)编委

4、会提出申请,审批同意后方能上机、上镜,并在节目中注明实习身份,未经总台(局)编委会批准,实习播音员、主持人一律不准上镜主持节目。九、各单位要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定具体的细则并报总台(局)总编室备案。十、总台(局)总编室为总台(局)实习人员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督察本规定执行情况,发现违规,向总台(局)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十一、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实施。2007年3月下发的《淄博市广播电视总台(局)关于实习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2009年3月12日附:淄博市广播电视总台(局)实习人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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