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局机关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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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经营管理作业文件水文局机关项目管理办法水文局机关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合同管理1第三章计划管理2第四章项目的组织与实施3第五章项目的财务管理3第六章附则45计划经营管理作业文件水文局机关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和规范水利前期、勘测设计、经营等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项目的成果质量和进度,积极开拓市场,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限度地降低项目的成本开支,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行业、部、委的有关政策、法规,积极主动地承接各类水利前期、勘测设计、专题报告编制任务,发挥行业和技术的优势,组织安排生产计划,协调各相关部

2、门间的关系,严格进度、质量和项目成本开支,全面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第三条项目管理的主要原则是:全局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协调好长远和短期、全局和局部等利益关系,达到质量、进度、效益的完美统一。第四条项目是指长江委以文件和任务书的形式下达我局的水利前期、勘测设计任务以及我局与委外单位以合同的形式承接的勘测设计项目,包括水利前期、勘测设计有关的规划项目、各阶段前期项目、在建项目等。第二章合同管理第五条水文局是具有行业专业资质的长江委二级法人,局内各业务处(所、室)对外承接的各类项目任务必须统一以水文局的名义签定合同或协议,并按规定以水文局的名义提供各类成果、报告。第六条合同或

3、协议必须由水文局法人代表(局长)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如果法人代表因某种原因不能亲自签署合同而不得不由代理人签署的,应该由法人代表签署授权委托书并签名。否则,不予加盖水文局合同专用章。第七条严禁各业务处(所、室)绕过水文局而借用外单位(含各外业勘测局及所属公司)的名义和银行帐户签订承接各类项目合同和协议。第八条5计划经营管理作业文件水文局机关项目管理办法凡违反本规定签订的各类项目合同,经查证属实的,除追回合同款予以没收以外,还对该单位处以相同数额的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合同金额5%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其发生的后果和责任由当事人及其单位自行负责。第九条水文局投资成立的具备法人

4、资格的公司,自行对外签订各类合同时,必须履行内部审批手续(见“水文局合同审批表”),成果质量的提供按水文局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项目的管理和结算方式按《水文局机关项目管理办法》、《水文局机关项目结算管理规定》办理。第三章计划管理第十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各行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水文局水利前期、勘测设计项目计划管理部门是局规划计划处,在水文局的领导下行使项目计划管理职能。第十一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在局分管计划的领导和正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进行,同时接受上级计划部门的指导。第十二条计划管理贯穿于整个项目的开始酝酿直至完工的全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各个步骤:计划准备、计划立项、计划下达、检查调整

5、、成果验收,总结决算。第十三条项目计划的编制要遵循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不得突破有关生产控制定额、折算标准、取费标准。第十四条项目计划的内容应包括具体工作项目、进度、提交成果名称及具体日期、承担单位的名称、编制说明等。第十五条计划管理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组织水利前期、勘测设计、对外经营等项目的洽谈、相关文件的起草及有关合同的签订。第十六条根据上级下达的生产任务书和经费计划或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合同金额,拟出分解下达任务数和经费计划,报局领导审定,并按审定的任务书和经费数,下达给各生产单位执行。第十七条组织安排生产计划,要与各部门和单位配合,对生产执行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照下达的任务书,

6、严格控制生产的进度、质量,将检查的信息及时反馈给局领导。5计划经营管理作业文件水文局机关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项目的任务书和经费计划一旦下达,一般不予调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由生产任务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的理由,报水文局计划管理部门,再由计划部门拟出生产任务调整建议和项目经费计划调整数,报请局领导审批。计划部门再根据审批意见,将调整后的工作任务书和项目经费及时通知并下达至生产单位。第四章项目的组织与实施第十九条项目的组织与实施,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和项目负责制,必须做到项目经费、任务书、设备仪器、成果质量落实,确保项目任务的完成。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按水文局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规

7、定确定,并履行相应职责。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要加强对项目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合同,以保证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工及节约经费开支。第二十二条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项目预算是否合法、合理,有无定额依据或取费标准;(二)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三)项目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四)经费到位情况及使用方向;(五)项目进度及形象面貌;(六)项目质量;(七)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八)其他。第二十三条项目完成以后,要及时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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