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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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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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7:关于修订《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的说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自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行业惩戒工作、加强行业监管、保护广大会员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随着工作不断完善和经验的逐步积累,也发现部分规定需要进行补充和完善,因此,我会对相关惩戒制度作了修订,具体说明如下:一、关于陈述申辩和提起申诉时限的适当调整现行《惩戒办法》第21

2、条、27条分别规定当事人陈述申辩和提起申诉的时限为收到相关文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从惩戒实践来看,间隔时间过长,不利于惩戒审理工作的及时进行,导致惩戒和申诉工作周期过长。本次修订参考了其他行业和相关工作的惯例,将上述时限缩短为5个工作日,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保证当事人有一定的准备时间。二、关于申诉程序的调整和补充2在现行的惩戒制度中,惩戒程序比较完备,申诉程序相对简略,仅概括规定申诉程序可参照惩戒程序执行。为规范起见,本次修订对申诉程序作相应调整,在《惩戒办法》中新增了“第五章惩戒的申诉机构和申诉的回避”,并修改了“第六章申诉的程序和决定”,相应补充了申诉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回避、表决

3、规则以及申诉决定文书格式及内容等。一、关于到场陈述申辩和申诉的规定在现行的委员会暂行规则中规定,当事人可自行申请参加惩戒(申诉)会议的调查质证,但是否准许,由惩戒(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在实践中,该规定获得委员会和当事人的普遍肯定。本次修订对其作了进一步的拓展,并直接体现在《惩戒办法》中,规定当事人可要求到惩戒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的会议现场作口头的陈述申辩和申诉,使惩戒的审理更趋透明、客观和公正,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关于申诉审议决定类型的调整本次修订增加了新的申诉审议决定类型,对于原惩戒决定主要事实和关键事实认定清楚,但次要事实认定不清或不成立的,在主要事实可以支持作出惩戒决定

4、的情况下,申诉委员会可以对原惩戒决定进行补正。五、关于暂行规则的修改在对《惩戒办法》进行上述修改的同时,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的相应内容也作了修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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