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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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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单位】813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4-07-14【生效日期】1984-07-1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管理规定(一九八四年七月十四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特区范围内的陆地、滩涂、水域及其资源,由厦门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三条第三条特区企业用地,必须服从特区建设的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总体平面布局,不得擅自改变。第四条第四条特区
2、企业需用土地,应持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合同副本,向厦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经核配后,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五条第五条特区企业应从领取土地使用证之日起,九个月内提出工程建设总体设计图纸和施工计划,一年内破土施工,按时完成。无故拖延施工的,吊销其土地使用证,已缴纳的土地使用费不予退还。如有正当理由,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施工期限。第六条第六条土地使用年限,根据经营项目和实际需要,分别核定。各行业使用土地一次签约的最长年限为:(一)工交、公用事业用地四十年(二)商业、服务业用地二十年(三)金融、旅
3、游业用地三十年(四)房产业用地五十年(五)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用地六十年(六)畜牧、种植、养殖业用地三十年核定年限届满,如需继续经营,可于期满前申请办理延长使用手续。第七条第七条特区企业用地,不论新征用土地,还是利用原有企业的场地,都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金额,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行业、地段和技术先进程度规定。自公布施行的年度起三年内不予调整,以后每三年可酌情调整一次,调高幅度不超过百分之三十。特区企业在批准的基建期限内,土地使用费减半。第八条第八条土地使用费按年缴纳,一次缴纳三年以上的,给
4、予优待,具体办法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规定。土地使用费,第一年于领取土地使用证之日缴纳,半年以内的免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从第二年起,于当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缴纳。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第九条第九条经批准使用的土地,特区企业或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在核定的使用期内,经批准可以转让,并办理过户手续,换发土地使用证。第十条第十条特区企业预留发展用地,须经批准,按核定的土地使用费缴纳百分之五十的预留费,预留期不得超过二年,逾期不予保留。在期限内使用的,须办理用地手续,免缴当年的土地使
5、用费。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特区企业需临时用地的,须经厦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缴纳临时用地费。临时用地的期限最长为二年。临时用地期满,使用单位应将搭设的临时设施拆除,破坏地形的应恢复原状。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在特区兴办非营利性质的教育、科技、医疗卫生和社会公益等事业,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免缴土地使用费。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特区土地的成片开发经营应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其使用年限、经营权限和方式、用地收费标准和缴纳办法以单项协议解决。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使用特区土地,必须符合特区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火安全、建筑规
6、范、园林绿化等规定的要求。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特区企业用地范围内的供电、供热、电讯、供水、排水、排污和道路等设施,均应自行修建。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内联企业使用特区土地,适用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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