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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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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目录一.北京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1附件1.1北京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检查考评范围表10附件1.2北京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自查记录表12附件1.3办法编写和修订依据法规文件13附件1.4办法编写和修订依据标准15二.北京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标准18(一)属地管理考评标准18(二)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标准211.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检查考评标准212.生活垃圾堆肥厂运行检查考评标准393.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检查考评标准60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检查考评
2、标准825.粪便消纳站运行检查考评标准18附件2.1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资料清单121附件2.2生活垃圾堆肥厂运行资料清单123附件2.3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资料清单125附件2.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资料清单128附件2.5粪便消纳站运行资料清单130附件2.6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异常垃圾记录表132附件2.7腐熟度检测方法133附件2.8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月报表135附件2.9垃圾卫生填埋场鸟群观察记录表136三.北京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环境监测评价方法137(一)厂界大气综合评价方法137(二)焚烧烟气评价方法140(三)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评价方法
3、141(四)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地下水监测143四.北京市工艺配置标准144五.北京市环卫运输记录单管理办法147六.北京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在线监测系统(一期)管理办法(试行)157七.北京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在线称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159一.北京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1.总则为加强北京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升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地方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各类标准特制定本办法。1.1检查考评主体及执行部门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市容委”)对全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情况进
4、行抽查监管,作为市级监管单位负责组织检查考评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垃圾渣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垃圾渣土管理处”)执行。北京市各区县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市政市容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市级监管部门组织的对其所属设施运行情况的联合检查;北京环卫集团、国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首钢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等市属单位(以下简称“市属单位”)负责所属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参与市级监管部门组织的对其所属设施运行情况的联合检查。1.2检查考评范围各区县和市属单位所属的全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纳入检查考评范围
5、的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由市市政市容委公布,新建设施及现有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变化时,依据市市政市容委文件将及时调整检查考评范围。目前纳入检查考评范围的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包括垃圾转运站、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垃圾综合厂、垃圾卫生填埋场和粪便消纳站等(详见附件1.1)。新建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的对公众开放工作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延后半年开始考核。1.3检查考评工作职责(1)市市政市容委①组织制定检查考评办法,确定检查考评范围;②指导、监督检查执行机构的检查考评工作;③通报检查考评结果;④依据考核结果监督管理全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⑤定期发布各区县生活垃圾建设
6、管理水平考评结果。(2)市垃圾渣土管理处①按检查考评办法进行检查考评;②及时汇总、分析和上报检查考评结果;③依据考核结果提出监督管理全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的建议。④定期编制和上报各区县生活垃圾建设管理水平考评结果。(3)区县市政市容委①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②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日常监督考核机制,并及时向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反馈自查情况;③参与市级监管部门组织的对其所属设施运行情况的联合检查;④依据考核结果制定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⑤保障资金投入,确保设施达标运行,逐步提高设施运行管理水平;
7、⑥扩大公众参与与社会监督,实现设施对公众开放,促进设施周边和谐稳定。(4)市属单位①做好所属设施运行管理工作,保障所属设施达标运行;②组织开展所属设施运行管理日常检查,督促所属设施接受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的监督检查,并参与市级监管部门组织的对设施运行情况的联合检查;③依据考核结果制定整改计划并及时整改;④保障资金投入,逐步提高设施运行管理水平;⑤扩大公众参与与社会监督,逐步实现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对公众开放,促进设施周边和谐稳定。(5)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①新纳入检查考评范围及新建、改建、扩建工艺设备的设施需向北京市垃圾渣土管理处提交建设工程资料,主要包括
8、环评(含批复)、可研报告(含批复)、初步设计、运行手册等资料的复印件;②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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