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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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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老人走失,福利院是否需要赔偿?问:我的朋友因为无法对其母亲潘某进行贴身照顾,决定将其送往某县民政局开设的福利院生活,双方口头约定每月支付700元费用,由福利院负责照顾其母潘某的日常生活等。一个月后,福利院的工作人员在吃饭时间未见到我朋友的母亲潘某,后打电话给我朋友告知其母亲不见了。潘某从福利院走失后,我朋友及其亲属,通过各种方式寻找,花费了大量的时间金钱等,至今仍下落不明。后我朋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民政局、福利院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81738元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请问福利院是否
2、需要赔偿原告方的损失? 广西钟山 张某 答:本案的焦点问题是:1、被告是否承担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2、原告寻找母亲费用是否合理合法?被告是否承担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原告与被告福利院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但是在原告按照约定,交纳了相关费用后,双方之间就形成了实践性的口头服务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的母亲潘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不受他人的干涉。在其作为被告福利院的服务对象,进入福2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利院后,在获得生活上照顾的
3、同时,应当遵守福利院的有关规定,出入福利院,应当征得福利院的同意。但其在未取得福利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福利院,其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本案的原告,即服务对象的潘某儿女,承担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并未因老人入住福利院而转移给福利院。由于双方在交接过程中,原告并未提出对老人在思想上和行动上给予以特别照顾的要求,福利院按照常规进行管理不存在过错。且在晚饭时发现老人没有回来,及时通知了原告,并协助进行寻找,尽到了自已的注意义务。因此福利院不应对老人潘某的走失,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但鉴于被告福利院收取了原告700元服务费,服务对象潘某从福利院走失后,原告为寻找他们的母亲,在客观上确实产生了一定的费用
4、,依照公平原则,酌情由被告福利院给原告补偿。因被告福利院不是法人,该款由其主管部门民政局与福利院共同承担。 作者: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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