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用工合同管理办法(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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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高校用工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关系,完善各种用工形式的管理,根据《劳动合同法》、《高等学校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学院全体教职员工。第三条本办法用工合同包括劳动合同(I)、劳动合同(II)、劳务合同、聘用协议、顶岗实习协议。第四条本办法用工合同的适用主体:(一)劳动合同(I):满足《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主体的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二)劳动合同(II):满足《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主体的全体工勤人员;(三)劳务合同: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勤人员;

2、(四)聘用协议: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五)顶岗实习协议:符合顶岗实习条件的在籍学生。第五条用工合同文本,由人事处起草,法务部门(法律顾问)修订审核,人事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印制。第六条人事处负责处理用工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事务。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学校新聘的各岗位员工,在入职一个月内,均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与学校签订相应的用工合同。第七条首次签订用工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继签用工合同的合同期限,由学校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确定,用工合同截止时间统一为某年6月30日。第八条新进员工试用

3、期一般为1-3个月。第九条劳动合同中员工个人信息由员工本人如实填写。第十条用工合同签订后需人事分管校领导审核签章后方可盖章。第十一条用工合同一式两份,学校和员工各持一份,员工领取用工合同时,须本人签字,签收记录应存入员工个人档案。第十二条学校所持用工合同应及时归档保存,具体规则按《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第三章用工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第十三条订立书面用工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用工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第十四条员工在用工合同期限内的工作业绩和工作态度将作为解除、终止或续订用工合同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员工试用期满后,由

4、员工本人填写《试用期考核表》,按流程审批,通过试用期考核,员工即享受学校规定的所有工资和福利。第十六条用工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因订立用工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第十七条用工合同变更的程序(一)当变更用工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即将出现,由人事处向员工提出变更用工合同的理由及修改条款建议的通知;(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合同变更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一份,作为用工合同的附件。如双方无法就用工合同变更的事宜达成一致,可进入协商解除用工合同的程序。第十八条用工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

5、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有下列几种解除用工合同的形式:(一)协商解除用工合同即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用工合同。(二)即时解除用工合同即在履行用工合同的过程中,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合同可即时解除: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通过考评或考试等方式);2、员工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的;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由于员工原因致使订立的用工合

6、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参见劳动合同法)。(三)预告性解除劳动合同即在履行用工合同的过程中,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因本人主观原因当年内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完不成工作任务(质量、数量达不到要求),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完不成工作任务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

7、成协议的;4、学校因结构调整等外部条件发生变化而人员有多余的,员工没有被其他部门录用,并不愿接受临时待岗或培训的。(四)员工主动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主动申请解除用工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辞职申请审批表等)通知学校,试用期员工应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五)劳动合同解除的禁止条件即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依据预告性解除条款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地方劳动部门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8、他情形;5、但上述人员若有(四)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学校也可依法即时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第十九条用工合同解除的程序(一)所需材料若员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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