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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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水利学会标准实施细则(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中国水利学会标准(以下简称学会标准)发展,更好地实施学会标准,提高标准质量,根据《中国水利学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学会标准实施方式主要包括宣贯培训和试点示范。宣贯培训的主要任务是对学会标准进行正确的解读和有效的贯彻实施,采用培训的方式对学会标准技术条款或者主要事项进行宣传贯彻。试点示范是以实施学会标准为主体,在具有一定规模、示范效益或区域范围,对相关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水利产品生产与应用、水利服务等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先

2、行试点,总结经验后用以指导同类其他项目。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学会标准的宣贯培训和试点示范。第四条中国水利学会是宣贯培训和试点示范工作的业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业务主管机构),负责指导、检查、汇总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五条主编单位是宣贯培训和试点示范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负责其主编学会标准的宣贯培训,试点示范点的选择、实施等工作。第二章目标第六条通过标准的宣贯培训,应至少达到下列之一目标:(一)通过标准宣贯培训工作,接受培训的学员对标准的认识水平较大提高,有利于学员在实际工作中运用。(二)宣贯

3、培训可以针对某一项标准、某一系列标准,也可针对系列标准的某一具体事项。(三)实施机构可根据自身需要编写培训教材。3(四)通过宣贯培训,标准的实施效果应高于未实施宣贯的同类标准。第七条通过项目的试点示范,应至少达到下列之一目标:(一)标准实施水平较大提高,总结出不同水利工程、产品或服务的标准化实施推广模式,有利于建立健全标准化实施体系;(二)对所实施学会标准的可操作性和技术水平进行评价,能提出具体、切实可行的修改和评价意见;(三)示范辐射带动作用显著,能指导和带动同类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水利产品生产与应用

4、、水利服务水平有较大地提高;(四)能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五)推广应用前景广阔,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等水利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广能力明显增强;(六)相关人员标准化意识有所提高,特别是基层人员的标准化意识和技能明显增强。(七)通过实施,所依托的水利工程、产品或服务在标准化方面的成效应明显高于其他未实施的同类项目。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八条宣贯培训应满足如下要求:(一)实施机构一般为所宣贯培训标准的起草单位或其他具有标准化工作基础的法人单位。承担单位应吸纳主要起草人、相关知名专

5、家参与标准宣贯培训工作。(二)标准宣贯培训实行项目负责人制,负责人一般由标准的主要起草人承担,全面负责项目实施。(三)宣贯培训项目教材不应简单摘抄标准文本相关内容。宣贯教材起草人一般为标准的主要起草人或者其他有相关经验的技术专家。(四)宣贯培训班讲师一般为宣贯教材起草人或者其他有相关经验的技术专家。(五)每期培训班结束,应对培训人员进行培训效果考核,合格率应达80%及以上。3第九条试点示范应满足如下要求:(一)承担机构应及时组织制定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试点示范目标,实施的学会标准及相关标准名称,试点示范

6、内容,所依托水利工程、水利产品或服务简介,预期效果,验收标准和方式,年度计划以及采取的配套措施等。(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机构报送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包括年度计划任务的完成状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三)项目实施过程中,业务主管机构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检查,对试点示范工作给予指导。(四)项目实施单位和业务主管机构应妥善保管试点示范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电子文档和视频,并建立相应档案。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细则由中国水利学会负责解释。第十条本细则自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起

7、实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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