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电子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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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文书》电子教案第一章法律文书概述一、法律文书的概念、特点和作用(一)概念法律文书是指司法机关或法律授权的专门组织、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在处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时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如何理解?对这一概念,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根据一概念,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包括:(1)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及未成年人管教所等拥有国家司法权的机关。(2)法律授权的专门组织。一般是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仲裁委员会等专门组织。这类组织虽然不是司法机关,但其业务主要涉及到与法律有关的内容。(

2、3)当事人。当事人是指与具体案件(包括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在进行具体的诉讼或非诉讼案件时,必然会有一些意思表示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表达,这种书面的内容,应该按法律文书的要求书写。(4)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依法参加到诉讼活动或非诉讼活动中,但与所参与的诉讼活动或非诉讼活动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人。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代理人等。2、法律文书的适用范围。法律文书的适用范围包括各类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如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公证、仲裁、调解及工商、税务等各类登记事项等非诉讼事务所涉及的内容。3、法律文书的

3、制作依据。法律文书作为一种实用文书,其制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随心所欲,任意制作。法律文书制作所必须遵循的法律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既包括法律,也包括法规规章,相关部门有关制作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也是法律文书的制作依据。4、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法律文书不同于其他文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国家以强制力来保障司法机关所制作的法律文书的执行。其他主体所制作的法律文书虽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但一般都会对具体法律事务产生影响。一般认为:法律文书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法律文书是指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件、文书。包括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法规和实

4、施法律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狭义的法律文书,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或在非诉讼活动中制作的与该项法律事务有联系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我们一般所称的法律文书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文书。62在狭义法律文书中,还有一个概念是司法文书。所谓司法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在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中制作的文书。司法文书是法律文书的一种。(二)法律文书的特点法律文书具有以下特点:1、合法性。合法性是指一方面,法律文书制作的依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制作法律文书;另一方面,是指法律文书的内

5、容必须法律的规定。合法性的具体要求包括:(1)正确适用实体法。法律文书基本上都是为解决某一类实体问题而制作的。司法机关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法律文书所阐明的问题应该与法律规定想适应。如《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移交同级人民币检察院审查决定。”因此,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在查明犯罪事实,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制作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的制作就必须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刑法》的规定,认

6、定犯罪嫌疑人所构成的犯罪及依法应受到处罚的具体情节。其他主体如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其代理人在制作法律文书时,也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对法律文书所涉及的内容根据法律规定进行阐述,做到有理有据。(2)按法定程序制作。我国法律对各类法律文书的制作都已做出明确规定。在制作具体的法律文书时,应按法律要求的程序和权限制作。(3)履行审批手续。司法机关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一般都涉及到一个审批的问题。具体经办案件的人员是各类法律文书的制作人,该法律文书制作完成后,还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司法机关以外的主体所制作的法律文书,虽然没有审批上的手续,但该等法律文书并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2、规范

7、性。法律文书的形式结构是程式化的,任何法律文书必须按法定程式制作,不能由制作者任意发挥。1997年《刑诉法》实施后,公安部制定并下发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作并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在这些法律文件中,对若干法律文书的制作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制作具体的法律文书时,就必须完全按规定制作。3、时效性。根据我国司法制度,在每一个办案单位,具体案件都有一个办案期限,法律文书是办理案件过程中的书面材料,其时效性是明显的。法律文书的制作必须遵守法定的期限,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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