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律法 《大明律》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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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6卷增刊天中学刊Vol.16No.supplement2001年8月JournalofTianzhongAug.2001《大明律》论徐晓庄(驻马店市公安局,河南驻马店463000)摘要:我国有明一代比较重视法制的建设与实践,其中历经三次大规模修订的《大明律》就是其中最重要的成果。《大明律》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定的优良传统,也是中国明代以前各个朝代法典文献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还开启了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大明律》在明代实施的过程中,虽然也不断受到“朕言即法”的干扰,但这些干扰始终未能影响它的正统法典的地位

2、。《大明律》的研究,会对我国当代的法制建设具有可供借鉴和参考的价值。关键词:明代;朱元璋;《大明律》;法制建设;法典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261(2001)增-0060(06)《大明律》是我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年”律“的详细内容今天难以窥见全貌,但从史料法典。它草创于金戈铁马的战争时期,完成于重典记载中可以看出,这部吴元年“律”对于《大明律》治国的洪武年代。这部大法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中的修定,影响是十分明显的,也就是说,它是《大国古代法律文献的历史优点,是中国古代法律编纂明律》的直接渊源。但这部吴元年“律”是一部“有的历史总结

3、,而且下启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乖中典”的峻法。这也许是明“太祖惩元纵驰之后,[1]的发展,为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些宝贵刑用重典”的缘故。连明开国功臣宋濂也承认,的借鉴。本文拟对《大明律》的编修、历史渊源以明太祖“临御以来”,为严惩“贪墨之吏⋯⋯乃不得[4]及在明代立法实践中的地位进行一些粗浅的论述,已,假峻法以绳之”。到太祖建元洪武以后不久,[3]以求教于大家。朱元璋已注意到了它的“轻重失宜”(卷三十四),因此随着大局的稳定,于洪武元年八月,“命一、关于《大明律》的编修儒臣四人同刑官讲《唐律》。日写二十条进取,止择其可者从之”[3](卷三十四),开始了修

4、订《大明律》《大明律》的修订是明代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的酝酿阶段。以朱元璋为代表的明代统治者,很注重法律规范的朱元璋大规模修订《大明律》共进行了三次。第修订。在《大明律》颁布以前,朱元璋很早就开始一次开始于洪武六年十一月。“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了系统的立法活动。“太祖初渡江,颇有重典,⋯⋯定《大明律》”[1]。次年二月书成进上,名曰《大明[1]命(李善长)与中丞刘基等裁定律令,颁示中外”,律》,篇目仿《唐律》,分“卫禁”、“职制”、“户婚”、“太祖平武昌,即议律令,⋯⋯十二月书成。凡为“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2]令一百四十五条,律

5、二百八十五条”。可以看出,“捕亡”、“断狱”、“名例”十二门,具体为“采用旧朱元璋在渡江占据金陵时,就已开始了法律的制订律二百八十八条,续律百二十八条,旧令改律三十六工作,而在吴元年,更是系统地制订了“律令”。是条,因事制律三十一条,掇《唐律》以补遗百二十三年“甲寅,律令成,命颁行之”[3](卷二十八)。但[1]条,合六百有六条,分三十卷”。这部洪武七年这时所颁布的“律”、“令”还不是后来所说的《大《大明律》就体例来看,完全是《唐律》的翻版,就明律》,而是分“律”和“令”两个互不相属的法律内容来说,则由四部分组成:一是采用吴元年“旧律”,规范。其“律”是由元律衍化而

6、成的刑事法规,而二是“续律”,三是吴元年“旧令”上升为律,四是“令”则是调整各行政部门的行政法规。虽然吴元立国以来法律实践中的“因事制律”。体例虽旧,但收稿日期:2001-02-16作者简介:徐晓庄(1964-),男,河南汝南人,驻马店市公安局干部,硕士研究生。徐晓庄:《大明律》论·61·律条内容为据明初社会状况因时而设,且较“吴元年诰》条目,撮其要略,附载于《律》后,并申令:[5]律”有很大的进步。比如,有鉴于“吴元年律”量刑“今后法司只依《律》与《大诰》议罪。”因此,过重给社会稳定带来的不良影响,七年《大明律》对律、诰并行,以诰补律,是三十年《大明律》的典此有所

7、救弊,摒去了一些较为严酷的条文,但为了贯型特色。彻朱元璋”重典治国“的立法精神,其整体上科罪量经过洪武七年,二十二年、三十年三次兴师动刑远较《唐律》等著名法典严峻。众的大规模修订,到三十年《大明律》正式颁布实七年《大明律》颁行以后,朱元璋觉得这部法典施,明代大张旗鼓的修订《大明律》活动可以说基仍然“轻重失宜”,不能作为“遗存中道”的成法传本结束。正如《明史·刑法志》总结的那样:“太祖之后世。所以,事过不久,朱元璋便对中书右丞胡惟之于律令也,草创于吴元年,更订于洪武六年,整庸、御使大夫汪广洋说:“古者风俗厚而禁网疏,后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日久而虑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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