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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1
《工業區污水處理廠營運管理要點》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工業區污水處理廠營運管理要點【訂定目的】一、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為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妥善維護管理所轄污水處理廠,提升操作營運效率,特訂定本要點。【污水處理廠營運範圍】二、管理機構負責所轄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營運範圍,自用戶排放口接入下水道收集管線之聯接點起,至污水處理廠放流口止,包含污水處理廠廠區,廠區外之抽水站、加壓站及截流站。【工業區污水處理廠營運管理工作之內容】三、管理機構辦理所轄工業區污水處理廠之營運管理工作如下:(一)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計收。(二)擬訂及增修訂用戶廢(污)水排入管制項目及限值
2、。(三)用戶排放廢(污)水之前處理管制。(四)污水處理廠進、放流水及用戶排放廢(污)水之流量測定及水質採樣、檢測。(五)廢(污)水及污泥處理設施之操作、維修及汰舊更新。(六)雨、污水下水道之檢視、清理及維護。7(七)污水處理廠產出污泥之清除處理。(八)處理廢(污)水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排放。(九)污水處理廠廠區、辦公室、化驗室及營運範圍內其他建築物之清潔管理維護。(十)相關勞工安全衛生及自動檢查作業。(十一)營運範圍內之財產清查及管理。(十二)環保及相關主管機關規定應備許可證照之申辦。(十三)其他有關工業區污水處理廠營運管理之事項。管
3、理機構為處理特定用戶之廢(污)水,得報經工業局同意後,另訂定管制項目及進廠限值。【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費率之訂定】四、管理機構訂定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費率,應報請經濟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後公告實施,調整時亦同。【訂定用戶排放廢(污)水之查驗計畫及其查驗次數】五、管理機構應訂定用戶排放廢(污)水之查驗計畫,其內容應含下列項目:(一)用戶最近一年內之廢(污)水水質水量相關統計資料。(二)用戶之管制分類。(三)例行查驗之次數。7(四)執行查驗之標準作業。前項第三款例行查驗之最低次數如下:(一)管理機構所轄區內用戶數少於五十者,事業用戶
4、每月至少二次,一般用戶每月至少一次。(二)管理機構所轄區內用戶數多於五十以上者:1、事業用戶排放廢(污)水量平均每日五十立方公尺以上者,每月至少二次。2、事業用戶排放廢(污)水量平均每日五十立方公尺以下者,每月至少一次。3、一般用戶每六個月至少一次。管理機構辦理前項用戶排放廢(污)水之例行查驗,得於查驗計畫內依用戶之管制分類,報經工業局核准後調整查驗次數。【對用戶水質採樣作業時應登錄之事項】六、管理機構辦理用戶排放廢(污)水之水質採樣作業,應予登錄下列事項:(一)採樣目的(核發聯接使用證明前查驗、例行查驗、稽核、複查)。(二)樣品編
5、號、名稱及檢驗項目(同時以標籤黏貼於容器上)。(三)採樣地點、日期、時間、天候狀況、樣品外觀或併同登錄流量計讀數。(四)現場測定紀錄(水溫及氫離子濃度指數值)。(五)採樣人員與用戶會同人員。(六)樣品運送及處理方式。7(七)收樣人員與時間。(八)追蹤管制之轉碼。管理機構進行前項採樣作業時,應取得具有足夠代表其檢驗項目之體積及性質之樣品。第一項第二款之檢驗項目,除氫離子濃度指數、水溫、化學需氧量及懸浮固體物為必檢項目外,管理機構得依用戶排放廢(污)水特性及污水處理廠進廠限值,增加其他必要檢驗項目。【水質與污泥之檢測方法】七、管理機構應
6、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檢測方法,進行用戶排放廢(污)水、污水處理廠進流、放流水質及污泥之採樣、檢測,其檢測工作除自行辦理或委由工業局所轄檢驗中心辦理外,得視需要委託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辦理。前項採樣及檢測文件應詳實記錄並不得擅自塗改,其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物及氫離子濃度指數之檢測報告,應於二個工作天內陳閱。管理機構經檢測用戶排放廢(污)水水質逾進廠限值者,則應於完成檢測當日通知用戶。管理機構為監控所轄污水處理廠各單元處理功能所進行之水質採樣、檢測,得使用簡易分析方法或連續監測方法辦理之。【用戶異常排放廢(污)水時之水質採樣】八
7、、7管理機構於接獲用戶通知其生產設備或前處理設施故障致異常排放廢(污)水時,除應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外,並派員於一小時內進行水質採樣。管理機構於接獲前項用戶通知,其排放水質符合進廠限值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派員進行水質採樣,並於五日內進行複查。【經查用戶有應行改善事項之核給期限】九、管理機構經查用戶排放廢(污)水有應行改善事項,除立即告知外,並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所核給用戶改善期限,依下列各款辦理:(一)廢(污)水未經前處理設施逕行繞流排入污水下水道或排放廢(污)水含強酸、強鹼、重金屬、特殊不易處理物質,致有損害污水處理系統之
8、虞者,除予立即停止排入外,並限三日內改善完成。(二)排放廢(污)水未符進廠限值且影響污水處理系統功能者,限十日內改善完成。(三)計量設備無法準確計量或故障者,限三十日內完成修復、更新暨校正。前項管理機構所核給用戶改善期限不足者,用戶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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