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法律缺位的背后亲子鉴定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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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缺位的背后一亲子鉴定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讨一、亲子鉴定诉讼的分类和特点亲子关系诉讼是身份关系诉讼的一种,主要包括婚生子女否认之诉和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者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即生理学上的血缘关系)为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的诉讼。它的诉讼形态是多样化的,对于婚生子女否认之诉,可以是母亲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以父亲和子女为被告;可以是父亲为原告提起诉讼,以母亲和子女为被告。对于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可以是非婚生子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其生父为被告;也可以是非婚生子女的母亲或者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为被告。亲子关系诉讼在

2、民事诉讼法上属于确认之诉,其诉讼请求在于确认特定人之间的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诉讼标的为法律上的亲子关系,而不是事实上的亲子关系。亲子关系诉讼程序的法院参与程度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关系诉讼。一般而言,民事诉讼模式分为对抗制与职权制两类。尽管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采用职权制,但是也不断地吸收了对抗制的优点,尤其是在财产关系诉讼中,当事人的对抗贯穿诉讼的始终,实行辩论主义和当事人处分主义。但在身份关系诉讼领域,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法院都将客观真实地发现作为诉讼的首要目的,都限制辩论主义和当事人处分主义的适用,而采用职权探知主义,法院可以依职权查

3、明案情事实真相,亦不允许当事人的自认。亲子关系诉讼的法律调控也体现了较强的国家政策性与社会道德伦理价值观,随着社会的进步,各国法律一般将子女的最大利益原则作为此类诉讼的最根本原则,因此,当事实真相的发现将有损子女利益时,法律只承认已存在的对子女有利的亲子关系。亲子关系诉讼的上述特点使亲子鉴定在诉讼中的运用受到普遍关注。亲子鉴定(PatemityTesting),是指用医学及人类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来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特别是父子之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因其常与财产继承权或子女抚养责任有关,故称为亲子鉴定。随着百余年的科学技术的飞速发

4、展,亲子鉴定(主要是血液鉴定和DNA亲子鉴定)的准确概率也不断提高,否定率达100010,肯定率达99%,因此,亲子鉴定结论通常具有相当高的证明力。在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往往会求助于亲子鉴定,作为自然血缘关系是否存在的证据,亲子鉴定在此类诉讼中运用比较广泛。亲子鉴定作为一种高科技的证据方法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亲子鉴定应遵循严格的程序。亲子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自然人,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其他专门知识所作的鉴别与判断。可见,诉讼过程中的亲子鉴定只能经由当事人申请

5、,由人民法院同意并委托进行。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次,亲子鉴定对法院而言当然是司法鉴定的一种,但对于受法院命令的当事人及第三人而言则是勘验,当事人有勘验协助义务。再次,亲子鉴定结论具有高度的科学性,能够几乎准确无误地表明受鉴定人之间的血缘关系。亲子鉴定结论的高度准确性已经得到理论界和实践界的一致认同。但是鉴定结论不等于科学,在证明案件事实的效力上没有特别的优越性。亲子鉴定的结论也必须经过法庭的审查核实后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必须和其他证据联系以证

6、明案件事实,而不能单以鉴定结论直接确定血缘关系的存在。最后,亲子鉴定通常是亲子关系诉讼中的关键性证据,法院也将亲子鉴定作为最主要的证据和方法。二、进行亲子鉴定的前提条件和第三方的协助义务(一)进行亲子鉴定的前提条件在亲子关系诉讼进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后,必须取得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和法院的批准后,才可以进行亲子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一部分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坚持不同意作亲子鉴定,致使事实真相难以查明,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对这种情况做出规定,唯一的1987年的司法解释强调“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

7、;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该司法解释区别了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和未取得一致同意两种情况,但可惜的是没有清楚规定什么是必须作亲子鉴定的情况。对于这些问题,国外有很多成熟的立法例。在是否进行亲子鉴定或者是否承认亲子鉴定结果方面,美国最高法院从“子女最佳利益”的理念出发,认为子女有知道双亲的权利、接受亲情的权利和借由父子关系有否确定,而使父母适切地履行其经济上与非经济上的权利。在确认亲子关系存否的事件中,若知悉生父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8、时,受诉法院承认亲子鉴定结果得作为证据资料。相反.若子女不愿知悉生父,或知悉生父并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际,例如婚生亲子间虽无血缘关系,但具有亲子生活的事实与意思,且表见父母适切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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