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发电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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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第一条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二)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三)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因此用焚烧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适用于增值税

2、即征即退的政策。国家电监会发布《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规定水电、风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等六种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在并网时享受优先调度权和电量被全额收购的优惠。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六种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2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确定了6种可再生能源的上网电价。根据今年施行的《可再生能源法》配套法规,电网企业应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发电价格则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即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其中,水力发电价格暂按现行规定

3、执行;风力发电项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太阳能、海洋能和地热能发电项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生物质发电项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电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每千瓦时0.25元补贴电价组成。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 25 号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已经2007年7月17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

4、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主 席尤 权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规范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前款所称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发电、农林废弃物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

5、称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第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建设、生产和交易,并依法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协助、配合。第二章 监管职责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情况实施监管。  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应当制订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建设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

6、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建设或者改造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按期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建设、调试、验收和投入使用,保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机组电力送出的必要网络条件。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的情况实施监管。  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并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技术标准,并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电网企业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制定并发布

7、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的示范文本。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及时提供上网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的要求,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日计划方式安排和实时调度,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可再生能源发电出力。本办法所称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认定。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8、,制定符合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特性、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的具体操作规则,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跨省跨区电力调度的具体操作规则,应当充分发挥跨流域调节和水火补偿错峰效益,跨省跨区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安全运行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输电设备和技术支持系统的维护,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保障设备安全,避免或者减少因设备原因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不能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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