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税法——个人所得税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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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个人所得税2012by陈菊梅LOGO2011年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6054.09亿元,同比增长25.2%。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7%。(一)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纯所得为计税依据(三)有关费用分为两大方面三个具体分类。一方面是指与获取收入和报酬有关的经营费用,另一方面是指维持纳税人自身及家庭生活需要的费用。具体分为三类:第一,与应税收入相配比的经营成本和费用;第二,与个人总体能力相匹配的免税扣除和家庭生计扣除;第三,为了体现特定社会目标而鼓

2、励的支出,称为“特别费用扣除”,如慈善捐赠等。(四)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熟悉):一般说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有三种:分类征收制(我国)、综合征收制与混合征收制。2012年教材变化1.删除:第一节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2.变化: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由每人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3.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将现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减少为7级,并对级距作相应调整;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4.新增: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提前退休取得补贴、企业年金收入、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5.变化:纳税期限由原来7日内延长到15日内。第一节纳税义务

3、人与征税范围2012by陈菊梅LOGO一、纳税义务人基本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仅涉及中国公民,也涉及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中国的港、澳、台同胞,还涉及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人类别承担的纳税义务判定标准(1)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只要具备一个就成为居民纳税人:①住所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②居住时间标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

4、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2)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的判定条件是以下两条必须同时具备:(1)在我国无住所(2)在我国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重点掌握住所和居住时间这两个标准;临时离境的时间要把它放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去衡量,再看其是否一次超过30天或累计超过90天。所谓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

5、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而不能理解为任意居住12个月。【例题·分析】某在我国无住所的外籍人员2011年5月3日来华工作,2012年9月30日结束工作离华,则该外籍人员是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这是因为该外籍人员在2011年和2012年两个纳税年度中都未在华居住满365日,则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注意:1.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1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2.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

6、工作天数。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二、征税范围——目前共11项(一)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注意】1.工资薪金所得为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为独立个人劳动所得二、征税范围——目前共11项2.不予征税项目:(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误餐补助:个人

7、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补助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能包括在内。二、征税范围——目前共11项3.内部退养人员工薪征税问题(1)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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