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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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来源:民政部时间:2011/02/25 大中小原始大小民发〔2009〕141号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冬春生活救助(以下简称“冬春救助”)的重点是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春荒救助时段为当年的3-5月(一季作物区为每年的3-7月),冬令救助时段为当年的12月至第二年的2月。为规范冬春救助工作,制定本规程。一、需救助情况的调查、核定和上报冬春救助工作实施前,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深入基层调查当年灾害损失情况,受灾困难人员的家庭基本情况、自救

2、能力及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方面的困难等。(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9月下旬开始调查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需救助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附件1),与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和评估,制定本级冬春救助方案,10月15日前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的省份,县级方案上报时,可直接报至省级,同时报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二)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下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和救助方案后,对上报灾情和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本级需救助数据,与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和评

3、估,制定本级救助方案,10月20日前报上一级民政部门。(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下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和救助方案后,对上报灾情和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本级需救助数据,与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和评估,制定本级救助方案,10月25日前报民政部。(四)民政部。接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报表和救助方案后,对上报灾情和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全国需救助数据(含分县数据),组织会商和评估,形成全国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二、冬春救助方案的制定(一)地方冬春救助方案。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主要内容包括:本行政区域

4、内农业人口,财政收入,当年自然灾害情况;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及分析;本级地方财政投入及可解决的问题;存在的资金缺口。(二)全国冬春救助方案。由民政部制定,主要内容包括:当年全国自然灾害及区域分布情况;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及需救助的重点区域分析;地方各级财政投入占总需求比例的分析;中央财政需安排救灾资金总量测算。三、救灾资金的申请和安排(一)资金申请。地方完成救助任务确有困难的,由本级民政、财政部门联合向上一级民政、财政部门,或者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申请资金补助。省一级的资金申请报告应于10

5、月25日前报国务院或者民政部、财政部,同时上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报告》和到县一级的需救助数据汇总表。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自然灾害主要特点及造成的损失,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及原因分析等。(二)地方各级救灾资金安排。中央救灾资金下拨到位之前,省、地、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自然灾害程度、受灾人员实际困难等情况,按照已经制订的各级冬春救助方案,提前安排全部或部分本级财政资金,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的生活困难。(三)中央救灾资金安排。1.民政部。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民政、

6、财政)的冬春救助资金申请报告后,根据全国灾情评估结果和冬春救助方案,按照中央救灾补助标准,结合各地自然灾害情况、财力状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测算,制定冬春救助资金总体方案和分配方案,11月10日前商财政部办理。总体拨款方案确定后,资金分两批下拨:冬令救助资金应在11月中旬前下拨,春荒救助资金应在第二年2月中旬前下拨。两部门的联合拨款文件同时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审计署以及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财政部驻有关省份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省级、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上级的拨款文件后,根据本级财政状

7、况,结合本级财政投入,提出资金整体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两部门联合下文拨付,同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根据上级下拨的救灾补助资金和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完善原冬春救助方案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上报数据具体到县级。冬令救助资金应在12月中旬前拨至县级,春荒救助资金应在第二年3月中旬前拨至县级。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的省份,省级向县级下拨资金时,同时通报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四、救灾资金的发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上级下拨的救灾补助资金和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完善原冬春救助方案,确定实际的救助对象和

8、救灾款物。救灾款物应在15日内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具体程序是:(一)确定救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社区范围内公告;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能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二)建立工作台账。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户为单位建立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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