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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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第577号令)、《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民发〔2015〕118号)。二、申请条件:因自然灾害导致当年冬寒和次年春荒在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三、申报材料:书面申请书、评议意见、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灾人员本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民小组提名。(二)民主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由村(居)民

2、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三)张榜公示。经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能成立的,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 (四)乡镇审核。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镇(街道)及时审核,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的原则,确定救助对象,并上报区民政局。 (五)县级审批。区民政局接到镇(街道)上报后,及时进行审批。 (六)发放救灾资金。冬春救助原则上实行现金救助。区民政局根据资金数额,指导镇(街道)做好救灾资金发放情况公示,15个工作日内将冬春救灾资金落实到

3、救助对象手中。冬春救灾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折)通”发放,确需采取实物救助的,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和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采购,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安全。五、办理时限:法定时限:及时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七、受理单位:各村(居)委会监督电话:0770-2862785(港口区民政局救灾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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