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滥用与垄断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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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滥用与垄断的关系王先林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2010年6月10日于大连主要内容一、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实施的复杂性二、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理解三、知识产权滥用与垄断行为四、对知识产权滥用违反反垄断法的认定一、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实施的复杂性反垄断法的实施本来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其在知识产权领域实施往往会更为复杂和敏感。我国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实施是一个全新的和充满挑战的问题。这涉及到如何认识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复杂关系。长期以来,中国法学界和实务部门对于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尤其是反垄断法应当如何对待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有着不同的看法。保护知识

2、产权与实施反垄断法的关系实际上,保护知识产权以激励创新和实施反垄断法以维护竞争都是现代各国基本的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两者在基本功能和目标上具有一致性:并行不悖,殊途同归。(“胡萝卜”与“大棒”;“一枚硬币的两面”)两者在具体方面又表现出明显的差异,甚至可能形成某种冲突:权利的拥有与权利的行使;权利的正当行使与不正当行使(滥用)。必要的平衡与制约机制总体来说,保护知识产权与实施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进行规制)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两者相辅相成,实现共同的目的。在知识产权滥用进行反垄断法规制旨在建立一个必要的平衡与制约机制。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和地区

3、在这方面所面临的情况和相应的考虑不完全相同。中国《反垄断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这确立了中国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实施的基本原则。但是,如何对该条进行正确的理解和适用还有很多具体问题需要解决。其中,对“滥用知识产权”与“排除、限制竞争”之间关系的理解就是一个很重要并且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这实际上就是如何认识知识产权滥用与垄断之间的关系。二、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理解知识产权滥用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的含义和范围不尽相同,有些

4、国家和地区甚至没有这一概念。在中国,对知识产权滥用这一概念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其含义,对其理解不应限于某些国家判例法中的比较狭隘的范围,而应当从广泛意义上去理解,即将滥用知识产权视为与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相对的一个概念。这样,知识产权滥用就是民事权利滥用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具体体现。知识产权滥用的含义界定凡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可以概括为知识产权滥用。例如,在知识产权行使的过程中,权利人利用许可方式,不正当地扩张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或者利用知识产权所带来的优势,不

5、正当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以此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三、知识产权滥用与垄断行为基于这样的理解,知识产权滥用就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它虽然涉及反垄断法的问题,但它又不限于、甚至也不首先是反垄断法方面的问题。知识产权滥用首先是与知识产权法本身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相抵触的,同时也与民法上的公平、诚实信用和权利不得滥用等基本原则相违背。即使是知识产权滥用违反竞争法,其也不仅涉及反垄断法,而且也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例如,知识产权权利人滥发警告函或滥用诉权的行为。知识产权滥用未必是垄断行为一般认为,判断知识产权滥用成立的标准是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否违背知识产权所要实现的相关公共

6、政策,这不仅包括竞争政策,而且也包括创新政策、表达自由政策等其他方面。当知识产权的行使违反反垄断法时,必然存在知识产权的滥用,但是,反过来并不一定成立,即有些(甚至多数)滥用并不违反反垄断法。在合法地利用知识产权和违反反垄断法之间还有许多行为,它们虽然不足以构成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但却可能构成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反垄断法是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主要手段不过,由于反垄断法是各国基本的公共政策,而且知识产权本身的垄断性决定了其滥用行为往往容易造成对反垄断法所维护的竞争秩序的破坏,因此知识产权滥用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往往表现得更为突出,也特别受到关注,从而也使得反垄断法是

7、对滥用知识产权的最基本的和最主要的法律规制。四、对知识产权滥用违反反垄断法的认定基于对滥用知识产权与违反反垄断法之间关系的这种认识,在认定涉及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否构成知识产权滥用与是否构成违反反垄断法是可以分开独立进行的,它们各自都不必然以另一个能否构成为前提,只不过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若违反了反垄断法也就同时构成了滥用知识产权。但逆推理不成立。因此,在理解中国《反垄断法》第55条时不需要首先认定出一个所谓的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然后再去审查是否排除、限制了竞争,而是基于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对竞争的某种不正当排除、限制(以此区别于正当行使知识产权也会产生的对竞争的某

8、种排除、限制),就可以认定该行为违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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