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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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中 的法律问题教育部法制办公室王大泉1、学校安全问题的背景2、与学校安全问题相关的法律制度及其进展3、预防与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所涉及的法律原则与主要问题4、学校安全事故的具体类型、、特点及处理原则一、学校安全问题的背景学校安全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学校安全一般包括两个范畴:一个是维护学校设施和环境的安全;一个是防范校园暴力。核心是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身心安全。学校安全问题在经济社会和教育不同的发展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和重点,世界各国的学校安全问题有很多相似之处。安全问题实际上是学校办学活动中必然要面对的风险,学校要树立风险意识。学校安全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关注,需要政府主

2、导,包括教育、公安、卫生、建筑等有关主管部门和社会、学校、家庭共同解决的问题。其他国家校园安全的法律规定与做法美国:1994年国会通过《安全学校法》;上世纪60年代各州相继通过立法程序设立了校园警察制度,校园警察与普通警察具有同样的执法权,不同的是实行校长领导的体制,与州和联邦的警察系统没有隶属关系。日本:1959年通过《学校安全协会法》将学校安全分为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两大部分,要求学校必须制定安全管理条例,向学生讲解安全常识和技能。伤害的处理:根据日本运动与学校健康中心的资料显示,每年学生受伤的人数大概100-140万,但只有少数诉至法院。最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增多。为弥补学生的损

3、失,几乎所有国民教育学校入学学生都需加入日本运动与学校健康中心。此中心隶属于教育部。学校安全问题的成因1998年发生的索赔97万元的学生伤害案件,成为学生安全的法律问题引起教育界和社会关注。学校安全成为目前社会关注的问题,是由社会、学校及家庭等多方面因素共同造成的,其中学校风险预防与控制的体制不完善、相关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备等是主要因素,学生安全成为困扰学校的重要问题(大中小学有所不同)。近两年重大校园安全事故及其影响南平事件福建南平实验小学血案使得校园安全问题被上升到党和国家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层面,各地采取了许多切实措施防范加强校园安全,将制定《校园安全条例》。引发

4、的思考:事件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在社会转型时期如何疏解社会矛盾?罪犯选择学生施暴其动机是什么?学校安全在社会公共安全中的地位应如何认识?为什么会出现连锁反应,政府、社会应当采取怎样的应对机制。学校安全责任的范畴如何界定,事件中学校是否有责任?学校应当如何进一步完善制度与管理手段,尽量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如果发生类似事件如何妥善处理?学校安全机制应当如何进一步健全?校车事故国务院领导高度关注,温家宝总理指示尽快制定校车安全条例,3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条例从起草到发布历时不到半年,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讨论。二、与学校安全问题相关的法律制度及其进展与学校

5、安全有关的法规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教育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将颁布,201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以教育部第12号令的名义颁布,并报国务院备案,为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实践中引发争议,但发挥了相应的作用,适用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进行调解,促进了学校对安全问题的认识。一些规则在很多地方司法机关

6、认可促进了许多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促进了校园责任险的健全与完善,成为保险理赔的规则影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但仍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校园伤害问题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强调政府义务)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校舍安全责任)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

7、人担任工作人员。(教师管理责任)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一)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二)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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